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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身亡 酒友赔7万元

时间:2023-05-19 0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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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身亡 酒友赔7万元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通讯员 赵市伟 胡伟霞

许昌的王某与朋友聚会喝酒后,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边道牙死亡,王某家人将酒友孙某、尤某告上法庭,9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尤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1710.4元。

4月,王某与朋友孙某相约吃饭,期间孙某叫来自己的朋友尤某及尤某的两个朋友一同喝酒。当晚9点半,醉酒的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独自离开,当行驶到市郊一交叉路段时,与道路边沿相撞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王某父母均已八十,还有一个13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王某家人认为,王某等5人共喝了3瓶52度白酒,王某吃罢饭明显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同饮者孙某等人既没有对王某骑摩托车回家进行劝阻,也没有通知其家人,更没有尽到其他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在回家过程中因醉酒出现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便将孙某、尤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庭审中,孙某称同桌喝酒的人共5人,王某损失应由喝酒时的共同参与人分摊。尤某则认为,王某的死亡是其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自己与王某并不认识,没有劝酒,没有强行灌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量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具备较为明确的认知,其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共饮者对王某在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要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劝阻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王某承担90%的责任,孙某、尤某及另外两位共饮者连带承担1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67104元。根据事故情况,该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综上,孙某、尤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710.4元。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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