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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两宗违法遭罚 撤销经理任职资格

时间:2020-01-09 1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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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两宗违法遭罚 撤销经理任职资格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存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编制虚假资料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经理的张春生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财险副经理的王颖慧对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财务的刘中艳对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唐山银保监分局对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罚款90万元;撤销张春生支公司经理任职资格;给予王颖慧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给予刘中艳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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