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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题思维”改进金融工作——访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

时间:2021-04-06 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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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题思维”改进金融工作——访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

“人大代表身份意味着责任和担当,意味着要为人民进言。”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用这样一句话,对本刊记者讲出了她的履职感受。第一次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为了这份沉甸甸的责任,也为更好地履职,多年从事金融工作的王玉玲,今年研究了更多金融问题。她积极走访调研,设身处地提出问题、给出方案,推动用“问题思维”改进金融工作。

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地方债务问题由来已久,而王玉玲将问题的核心聚焦于“隐性”二字上。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体上是处于可控范围内的。从总量看,截至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以内;从结构看,经过三年的置换,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最主要构成形式,占比达88.60%,地方政府债务逐步公开化、显性化;从期限看,各地的地方债期限结构较为均匀,、及到期规模分别为0.84万亿元、1.30万亿元及2.04万亿元,集中偿付压力不大。

然而,“虽然”、“但是”总会不期而遇,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就是需要用“但是”加以强调的问题。那么隐性债务“隐”在哪里呢?王玉玲调研发现,在法定的限额之外,地方政府还有通过融资平台、PPP项目、产业基金、承诺收益等方式变相举债的情况。

方法隐蔽、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融资方式中,有些就存在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的问题,形成了隐性债务规模。如果隐性债务超过地方政府限额,风险将不容小觑。“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和担保行为。”王玉玲说。

在这方面,一项前期工作就是“摸底”。王玉玲认为,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机构,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数,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组织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王玉玲建议,一方面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另一方面应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PPP),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也应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维码、扫一扫……手机在手,说走就走,是当今很多人的美好体验。但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支付市场也确实存在一些乱象。王玉玲直言两类风险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风险,即部分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后即以技术创新、服务便捷、成本低廉等噱头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游离于监管体系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第二类是混业经营风险,即一些持牌支付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关联企业等广泛涉足金融行业,金融产品交叉嵌套、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加剧,金融风险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因此,国家亟须就支付机构监管工作出台专门的、高层级的法律制度,及时、有效、有力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合力防范化解支付业务风险。王玉玲建议:“应遵从先进的国际规则,提高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及早颁布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增强监管制度的法律确定性以及监管威慑力,满足市场监管的迫切性需求。”

王玉玲还强调,有必要明确跨部门间协作职责,提升重大风险防范能力。明确相关部门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职责,明晰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以及联动机制,提高监管质效,关注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管理、注册资金来源等问题,防范风险跨市场、跨系统传递。

“优化核心监管要求,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前瞻性。”王玉玲进一步建议,按照支付业务实质,对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并以同业务同监管为原则,统一监管标准,从根本上提高支付制度安排的适应性和前瞻性。明确不同市场主体间支付信息传输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在未获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从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等角度,对支付机构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等提出核心管理要求,强调支付创新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要求。加强对支付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实行资格认证制。明确人民银行对支付服务行业的监管职责,梳理细化市场违规行为,明确相应处罚措施及力度,以及对违规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的调查取缔措施与流程。

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企业因经营失败退出市场,本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长期以来,我国问题银行受多种因素制约,不能实现市场化退出,影响了银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此王玉玲建议:“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风险不断暴露的情况下,尤其要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风险识别、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推动建立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王玉玲表示,存款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支行对投保机构加强了日常风险监测,对问题投保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实施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早期纠正措施,在推动风险化解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推动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王玉玲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早期纠正、风险处置职能,制订配套的制度细则,量化对问题银行介入的标准和条件,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能及时识别、发现问题银行的风险,尽早介入,防范和控制风险外溢。二是实质性推动我国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及时地将问题银行清除出金融市场,杜绝僵尸银行,杜绝“拉郎配”式并购,避免延迟退出造成处置成本上升,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在国务院层面以案例的形式推动问题银行市场退出。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在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中的职责。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配合处置的积极性,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杜绝行政干预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防止本地企业恶意逃废问题银行债务,优化信用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四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机制下,加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确保对问题银行的监管标准、救助标准统一,防止出现政策冲突,利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问题银行实施有效的纠正或救助措施。五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赋予其必要的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工作决策与执行权,并在各省、市建立垂直管理体系的分支机构,有利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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