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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

时间:2019-11-18 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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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委员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 (代 章) 7月1日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营养计划( 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我省实施国民营养计划的协调和指导,根据国家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及工作规则,经征求分工部门和机构意见,建立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营养委),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营养委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广东省国民营养计划( 2030年)分工实施方案》(粤卫办函〔〕629号)各分工部门共同组成。省营养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承担《实施方案》主要任务的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委农办)和省体育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各分工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省营养委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多部门协作机制和各领域专业智库作用,强化科学技术支撑,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对国民营养健康工作作出的相关决策部署; (二)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全省营养健康工作; (三)督促分工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有效落实国民营养健康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方案》年度重点工作;组织评价阶段目标达成情况;汇总报告《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重大政策问题的调研决策; (六)统筹协调相关资源,加强对全省营养健康工作的保障。 第四条 省营养委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省营养委办公室承担省营养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国民营养健康工作作出的相关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完善省营养委工作制度,联系协调省营养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指导地市以下各级营养委工作; (三)根据省营养委安排,筹备召开省营养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 (四)组织开展《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参与国家层面营养健康相关政策、标准和计划的制定及科研项目的申报; (六)拟定《实施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营养健康工作示范,监测评价《实施方案》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行动落实情况; (七)加强与国家营养委办公室的联系,定期报送《实施方案》落实进展; (八)负责省营养健康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营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营养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处室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的工作进展和相关情况。 第七条 省营养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营养健康工作提供政策建议、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绩效评价、科普宣教、队伍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专家委员会依章程(另行制定)组建、运行,其管理由省营养委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省营养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省营养委办公室通过联络员会议协调和落实工作。 (一)全体会议:由省营养委主任召集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听取《实施方案》分工部门和机构相关工作进展,研究《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政策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审议重要文件。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二)专题会议:由省营养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研究落实《实施方案》预期目标、主要任务、重大行动相关工作部署;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重点任务;协调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频次和议题由召集人确定。 (三)联络员会议:由省营养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通报《实施方案》落实进展情况,分析会商《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拟提请省营养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 省营养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印送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省营养委文件和省营养委办公室文件均不另设编号,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为代章。省营养委文件主要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关系全省营养健康全局性工作、重要事项等的计划、方案、管理制度。省营养委办公室文件主要包括落实省营养委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其他需要省营养委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第十条 建立工作信息沟通和定期报送机制。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进展报送省营养委办公室,由省营养委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省营养委和国家营养委办公室报告。有关重要工作信息和省营养委全体、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报送。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经书面审议,并经省营养委主任审核通过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营养委办公室沟通。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卫食品函〔〕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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