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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须知

时间:2022-04-28 1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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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须知

(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按规定在同一居住地选择1~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选当地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需注明医疗机构等级)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记录册》审核盖章后,携带下述资料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三)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2)在职员工在异地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需提供由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的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 (1)基本资料: 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即《广州市社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2)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视情况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单位批量为员工申办异地就医需提供《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可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一)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或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6个月内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特或门慢治疗的,按门特或门慢治疗的相关规定就医,并按下列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1.尚未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应持异地选定相应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及门特、门慢申请等相关资料,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待遇确认手续。 2.原已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门特(不含家庭病床)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应持异地选定相应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已审批的异地就医资料、门特资料,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原已在本市医疗保险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可直接在相应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在与本市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合作的统筹地区的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记账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支付。 已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回广州市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及急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已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零星医疗费报销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何种情况下应申请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属以下情形的,参保人其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 (二)学习结束返回本市; (三)变更参保单位; (四)因情况变化(例如暂停或终止参保),已不属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在异地就医申请注销确认手续通过的次月可使用普通门(急)诊统筹医疗费用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账结算。 相关专题推荐: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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