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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05 1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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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104号)、《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177号)、《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19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63号)和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安监办〔〕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评审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证照齐全、系统完善、操作标准、现场有序、管理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原则,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1、底,60%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所有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3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6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底,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4、长株潭地区有关企业和湖南有色、金鑫黄金、海螺水泥、南方水泥等大型企业应率先实现达标。

二、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评审标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共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颁布、《》、《》、《》(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工作体系

1、加强评审组织工作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和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监督管理。

2、确定评审组织单位。省局已明确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为我省非煤矿山二级、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工作,也可认定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协会组织为本地区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其负责辖区内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市州安全监管局也可将部分简易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确定评审单位。按照湘安监办〔〕69号的规定,省内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经向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办公室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告后,确认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二级评审单位可承担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二级和三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健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咨询机构及技术咨询人员队伍建设。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不断充实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参加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数量、专业及职称结构与所承担的评审工作相适应,在核定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强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委托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工作。

所有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创建辅导,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可由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创建指导。有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但其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自评员须参加省级评审组织单位(或市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63号)的有关规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104号)的规定(对年底之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企业自评(含中介机构辅导),申请,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

(一)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应组织人员成立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聘请专家指导创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辅导创建,也可以通过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的,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或其认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评审申请书(格式见安监总管一〔〕104号附件1)、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省安全技术中心、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选定评审单位,向评审单位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评审委派单,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现场抽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安监总管一〔〕104号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审核、公告。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向二级和非委托类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向委托类三级企业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式样见安监总管一〔〕104号文附件3;证书编号规则为:安全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证书编号分别为(湘)AQBKⅡ*XXX、(湘)AQBKⅢ*XXX,其中*为各地区代码,XXX为流水号。地区代码:S-省安全技术中心,A-长沙,B-株洲,C-湘潭,D-衡阳,E-邵阳,F-岳阳,G-张家界,H-益阳,J-常德,K-娄底,L-郴州,M-永州,N-怀化,U-自治州。如长沙第一个达到三级的企业,证书编号为(湘)AQBKⅢA001,OO1为流水号)。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各市州、县市区的工作方案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在今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非煤矿山处。

(二)强化指导,分类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抓巩固、抓提升、抓改进,有效期满后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评审定级;对已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评审定级;对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结合、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相结合、与计划执法相结合、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相结合。省局将适时召开全省二级安全标准化创建典型示范现场会,各市州也要适时召开本地区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典型示范现场会,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严格标准,按期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颁布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比原评分办法更切合非煤矿山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和新评分办法要求,加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原已通过考评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新的评分办法和持续改进的要求,调整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要全面掌握新评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科学、有效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和评审工作。

(五)加强培训,严格监管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能力培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队伍建设。

2、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颁布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牌匾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

2、达标企业应按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管理,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一次(以评审通过日期为准)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全监管局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负责。

3、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安监办〔〕69号,HNPR--34003)第三十一条执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4、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数字化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代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七)切实加强对原四、五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改造的督促和指导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前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四、五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查,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安全管理滑坡、降低标准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责令整改、重新创建。

2、以前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四、五级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不合格、或年度自评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安监办〔〕69号,HNPR--34003)第三十、三十一条执行。

3、鼓励原颁证企业按照新标准提前申请标准化升级评审,到底各市州标准化升级评审和撤销的企业应不低于原颁证企业总数的20%。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非煤函〔〕85号)和《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通报》(湘安监非煤函〔〕1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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