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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话函询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江淮风纪

时间:2021-03-02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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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话函询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江淮风纪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不断深化,谈话函询逐渐成为维护政治生态的基础性工作和强化监督执纪的重要抓手。工作实践中,如何提高谈话函询工作的针对性、严肃性、有效性,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三个不到位”影响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效果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谈话函询的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对象能够意识到自身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或错误,通过抓早抓小、及时纠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但在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践行“第一种形态”,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理解不全面、认识不充分,有的对谈话函询存在误解、心生怨气,有的心存侥幸、对抗组织,有的不当回事、敷衍应付。另一方面,有些党组织担当意识不强,一些单位(地区和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地区和部门)被谈话函询对象的相关情况不掌握、不关心,不主动询问核实,不对被函询对象提出要求,签字背书流于形式,导致谈话函询权威大打折扣,没有形成应有效果,最终也没有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目的。

(二)执纪能力不到位。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成为业务的娴熟手、多面手。尽管谈话函询已成为问题线索处置的四种主要方式之一,但其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没有较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可以参照。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提高。一线监督执纪人员能力水平的高低,既直接影响谈话函询质量效果的好坏,也会造成把握政策参差不齐的状况。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处理,有的执纪监督人员仅仅采信被反映人的说辞就“一函了之”“一谈了之”;有的执纪监督人员却调取当时公务接待“三单一票”等证据。这样不仅会造成线索处置结果不同,也会造成在警醒自己、警示他人的震慑作用方面效果不同。

(三)抽查核实不到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但近年来,由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手少、任务重,实际工作过程中对谈话函询的抽查核实力度不够。对被反复举报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没有足够重视,对反映具体的问题线索没有足够敏感,导致有的问题没有被发现。对谈话函询报批了结的问题线索,没有作进一步抽查核实,往往“一函了之”“一谈了之”,使谈话函询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严把“三关”,规范开展函询工作

(一)把好思想导向关。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支部“三会一课”、专家释疑、以案说法等方式,讲清说透函询工作的基本内涵、目的初衷、纪律要求。通过加强多形式、广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函询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组织上函询的过程,既是个人“信用”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过程,也是对组织忠诚度的检验过程。要积极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摆正心态、杜绝侥幸心理,理性对待组织函询决定,切实做

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珍惜机会,不辜负组织的信任,有问题的坦承说明实际情况,没问题的无则加勉,在今后工作中更加慎独慎初慎微。

(二)把好函询审核关。刘惠书记在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充分发挥函询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抽查核实的监督震慑作用,防止敷衍塞责、欺瞒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制度,采取定期定比例复核、抽查、回访等形式,加强对函询情况的监督,着重对函询的问题回复有无遗漏、有无相互印证的证据等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检验被函询人对党组织的忠诚度,视情况可转化为“初步核实”。对函询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存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应作为抽查核实的重点,一旦发现被函询人刻意隐瞒、欺瞒组织、不说真话,坚决依规依纪从重处理,真正做到让函询“长牙”“带电”,坚决维护函询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把好结果运用关。《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函询结果运用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工作实践中,鉴于反复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具体、本人予以否认、核查手段有限等的“不托底”情况,加之函复材料不清不明、不严不实、仍然存疑,我们应对了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导被函询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针对工作不规范、程序不严谨、存在制度漏洞等问题进行严肃认真整改,切实做好做实函询结果的“后半篇”文章。当前,委机关正在推进我省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函询信息库,将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供出具党风廉政意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查阅,并作为今后考评、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每一个工作阶段要对所联系地区部门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加强分析研判,打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情况,整体掌握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全貌。

三、坚持“三精”,提高谈话质量效果

(一)精心做好谈话准备。认真梳理、分析研究问题线索的总体概况,熟悉基本情况,尽可能地多掌握被谈话人的工作履历、家庭背景、生活爱好和被谈话人在调查核实的问题中所处的位置与关系等基本信息;详细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的目的、内容、重点,考虑好先问什么,后谈什么,怎么问,如何谈,被谈话人可能怎么回答等细节,掌握好何时出具证据等,切实做到谈话明确目标、分清主次、层层递进;熟记证据材料,综合运用好带有明确指向的证据材料,将其作为攻破被谈话人的有效“弹药”,谈话人员在关键时刻敢于亮剑的重要“武器”;要做好对策预案,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最终达到突破问题、查清问题的目的。

(二)精准分析谈话心理。谈话对象一般表现出的几种心理状态:自我防护,表现出抵抗、不说话、拒不交待违纪问题等行为;情绪紧张,在被突然问及一些敏感问题时,表现出手脚发抖、答非所问、说话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等紧张行为;抗拒戒备,始终保持高度戒备,对谈话人员的提问不理不答或谨慎回答,对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进行搪塞推诿、胡搅蛮缠;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行为很保密,不会有人知道而拒不交待违纪违法问题。谈话人员应精准分析、准确把握谈话对象表现出的心理状态,采取相应对策,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三)精选谈话方式。谈话人员要牢牢控制好谈话的主线,精准把握好谈话的节奏,灵活选择好谈话的方式,以达到预期的谈话效果。运用问题引入法:谈话伊始,运用谈话的语气、言辞等技巧让谈话对象尽可能地解释清楚其在工作岗位上的职责,在问答之间给谈话对象一种“组织已经掌握自己某些行为”的感觉,谈话对象往往在解释中会露出马脚;突出政策优势法:谈话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向谈话对象讲明政策、讲清出路、讲出利害,充分利用组织优势,压住谈话对象的狂妄行为和侥幸心理,让对方感觉到自己的违纪违法情况已被组织所掌握,不得不讲出真实情况;灵活运用证据法:谈话人员适时恰当运用证据材料,让谈话对象难以狡辩,打消掉负隅顽抗的侥幸心理,承认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加强情感交流法:谈话人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拉家常式谈话,拉近与被调查人的距离,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自觉积极配合,交代事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执纪监察职责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谈话的告诫教育和函询的提醒警示作用,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勇于探索,敢用、会用、善用,用足用活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防止“浅尝辄止”,谈而无效、函而无果,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作用。 FJ

(作者单位: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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