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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时间:2020-06-05 23: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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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批准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发布时间:-04-17 15:10 星期二来源:

□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随地吐痰、随手乱扔垃圾、闯红灯……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不文明行为,在河南省郑州市将依法受到罚款等处罚,还将记录在案,可公开曝光。

3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共5章50条,分别为总则、规范与倡导、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在河南省首次把文明行为从道德层面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规定更具体

“条例对文明行为规定得很细,市民的一言一行,哪些是文明的,哪些是被禁止的,都进行了明确。”4月12日,河南省人大代表高天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针对市民关注的广场舞扰民、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及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规定,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对如何处罚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得也更具体。”高天增举例说,条例明确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将文明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后,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市民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填补郑州市促进文明行为的立法空白。”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强说,条例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方面,对经常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要分类投放垃圾、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礼让行人、在适当位置停放非机动车等。

文明出行更受关注

“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不让行人等行为,老百姓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条例用6个条款明确文明出行标准,用5个条款明确处罚标准,规范、倡导、促进市民文明出行。”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杨华民在日常工作中更关注市民的文明出行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规定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内;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避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条例在处罚上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50元罚款;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200元罚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处以20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50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处以100元罚款;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50元罚款;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50元罚款;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处以50元罚款。

人性化特点突出

“条例对文明行为、高尚道德行为更突出了激励性、引导性,人性化特点也更加突出。”范强介绍,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规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条例还规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鼓励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建设文明城市,需要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条例体现了对知错纠错行为的鼓励。”范强说,因违反规定应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公共信息信用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发挥震慑性效应

谈及条例的出台背景,范强说,中央有明确政策为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等。

此外,郑州市也有现成的法规规章奠定基础。近年来,郑州市相继出台一些与文明行为规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法治建设整体环境不断改善,为制定条例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为文明行为立法,也是公众期盼。”范强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市民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表达对该项立法的支持,认为法制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对不文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是不文明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呼吁尽快出台条例。

“为文明行为立法,郑州并不是全国首家。但是,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施行法律的过程中,既要加强执法力度,也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法律的宣示性、震慑性效应,让文明规范深入人心。”在郑州市生活的多位河南省人大代表受访时向记者坦言,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并不好,必须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得到有效根治。

一些市民在受访时建议,在条例施行前,政府应组织社会各界进行大规模的宣传,给市民们一定的心理和行为调适期,这样,条例才会真正发挥监督和预防的作用。

责任编辑:莫亚奇752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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