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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八里:广场舞大妈占篮球场政府帮腔 这样真的好吗?

时间:2024-05-12 16: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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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八里:广场舞大妈占篮球场政府帮腔 这样真的好吗?

杨八里:广场舞大妈占篮球场政府帮腔,这样真的好吗?

7月27日,梨视频《上百名广场舞大妈占篮球场引球迷不满 双方比音响》报道称,近日,江苏连云港圩丰镇的公园里,广场舞大妈霸占了篮球场地,引发篮球爱好者不满,他们也带了音响去现场播放。当地政府出公告称篮球场白天打球,每晚7点到9点供广场舞使用。你认为这样合理吗?

说实话,广场舞舞步轻盈、节奏舒缓,确实很适合中老年大妈们锻炼身体之用,但是,这也并不是广场舞就可以“占领”很多不合适场地的理由。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好的东西,都应该有其规范,才能在不影响他人的基础上,得到愉悦自己身心的目的。

看到这样的新闻,笔者不由得哑然失笑。在笔者的印象中,一地政府部门居然正式出手,发布正规的公告,就只是为了某个健身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旗帜鲜明地为广场舞“站台”,挺广场舞大妈们,这还真是头一遭。

笔者此前也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有关广场舞的话题,但这些新闻中的大妈们,几乎永远都是处在被指责的一方。或因广场舞音量太大,打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引发了争执;或因在不合适的地方跳广场舞,引起了别人的反感、影响了公共安全。

例如,笔者曾经关注过湖南某地的大妈们,在高速服务区里,也不顾车来车往的危险,就地跳起了广场舞。幸而当地的交警几分钟内赶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事故。而另一则和湖南有关的广场舞新闻,却是在和小区业主对跳舞场地的争执中,以小区业主一方骤然失去生命而结束。跳舞跳出了人命,这样的新闻,是怎么也让人无法释怀的。

还有南京某小区的业主,冬天为了躲避雾霾,又不想在雾霾期间不跳广场舞,竟然自说自话就去了该小区附近的酒店跳舞。而当酒店的保安和她们协商、劝她们离去时,她们却根本不听。直到酒店方无奈下报警、警方介入后,才在警方运用了警用设备强力驱逐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离开了酒店。

前不久西安也发生了一起因跳舞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争论。那是一对在广场跳舞的老年夫妻,兴奋地跳到晚上十点还在某商业广场上跳着快三步。据说他们跳舞的那个商业广场上人来人往很热闹,由于广场上跳舞的人很多,行人只好是在跳舞的人群中穿行。当那对跳得正欢的老夫妻跳着快三步一个急转身时,却正好撞在某行路经过此处的中年男子身上,导致老夫妻中的大妈倒地后骨折。这个纠纷目前还不知道是怎么解决的,笔者曾经写文评论,认为被碰撞确实由跳舞一方自己引起的,也应该由大妈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因为,虽然大妈受伤很值得同情,但由于其被碰撞的地点不是舞厅,而是公共场所,行人在此有行路权,在这样的地方跳舞,其本身就是不恰当的行为。

在今天的这则新闻中,笔者不是很了解这件事的前因后果,因而不便于评论孰是孰非。但是,政府的做法如果没有偏颇之处,既然政府都已经发布公告,明确了跳舞的时间,那么大家就应该心平气和地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但在这则新闻中,有那么多年轻人在广场舞大妈们跳得正欢时,要和大妈们比音量,就说明他们对这样的规定是不服气的。

一个完全是大家在业余时间健身的场所,是不是应该由政府来规范健身时间,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事情。而且,政府部门既然要当“裁判”,就应该真正当一个不偏不倚的“和事佬”,而不是当政府部门介入后,反而引起了健身人群更大的矛盾。

像这样广场舞大妈们占用了篮球场,用晚上的黄金时间来跳舞,政府却忙着发公告帮腔,如此做法真的好吗?

顾名思义,篮球场的功能就是打篮球,既然用了造篮球场的资金,就应该让其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当然,在年轻人都去上班的白天,篮球场空出来了,大妈们也不是不可以跳跳广场舞。因而,笔者以为,政府的一纸公告,就改变了篮球场的使用功能、剥夺了年轻人在晚上黄金时间打篮球的权利,真的是非常不合适。

当然,也许在江苏的这个小镇上,可以让公众用来锻炼身体的公共场所十分有限,那么,如果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在网上征求大家的意见,或者是让喜欢打篮球的年轻人和喜欢跳广场舞的大妈们各自派出代表,协商具体的利用篮球场锻炼身体的时间。各让一步,你一三五、我二四六,这样皆大欢喜的做法,是不是会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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