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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咋推进?新京报对话最高法司改办

时间:2019-08-15 1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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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咋推进?新京报对话最高法司改办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责任制改革将继续向深水区推进。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一些问题也成为改革关键,如何实现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的边界在哪?“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解决?在线诉讼的创新模式下如何保证程序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峥一一回应了新京报记者。

谈司法责任改革

抓好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举措的落地见效

新京报: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展如何?

刘峥: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目前人民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我们都知道过去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责任不清等问题。所以改革中,我们遵循司法规律,一方面,强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同时,坚持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职业保障举措,配套建立防止干预、过问机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完善法官的人身、经济保障措施,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权益有保障”的职业惩戒和权责保障体系。

新京报:下一步如何继续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刘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研究制定《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更具指引性、操作性的政策依据。

接下来我们还要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比如,进一步明确大家都关注的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加强对“四类案件”的个案监督,即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要明确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监管效力。

廉政风险防控也要力抓。特别是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同时梳理办案流程、审限管理等关键节点,分析研判办案风险,加强审判执行风险监控智能预警,促进司法廉政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另外,要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员额退出机制和常态化选任机制,实现员额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同时,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积极推动落实员额法官配套交流任职、医疗待遇、差旅补助、公车补贴、住房待遇等政策,健全审判辅助人员选任、培养、使用、监督机制。

下一步,要继续在“综合配套”和“落地见效”上下功夫,对于改革执行中的走样变形、打折扣、搞变通等形式主义问题,要适时开展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专项督察,确保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举措落实落细落地。

谈法官审判责任

从构成要件和认定程序区分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

新京报:如何落实审判责任,法官办案中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的边界在哪?

刘峥:法官惩戒制度的设计,既要确保对违法审判的法官精准惩戒,又要实现对法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这样规定实质是由法官的独特角色和审判的专业性决定的。根据《法官法》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文件,可以从构成要件和认定程序两个层面区分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

从构成要件看,两种情形构成违法审判。一种是法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行为,包括故意违反程序法律法规和违反实体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种是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是指由于重大疏忽或者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行为。

如果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仅仅因为过失行为或者专业水平不够,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或者裁判被改判的,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相关行为可以通过绩效考核或者员额退出等方式得到评价和处理。

从认定程序看,涉及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取舍、法律适用等审判专业性问题,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认识。因此是否构成这两类违法审判行为,需经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专业审查判断,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审查意见,再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谈人案矛盾

要闯出一条提质增效的“制度创新”新路

新京报: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持续增长,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法院如何破解人案矛盾?

刘峥:近年来,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部分地区和法院人案矛盾较为突出,法官“白加黑”“5+2”成为工作常态。虽然“人案矛盾”问题似乎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呈现出来的矛盾仍然是一种结构性矛盾。

首先,要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推动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包括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加大类型化、数量聚集民事案件的前端化解和联动调解力度,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等等。

人员配置方面也要加强,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法院的人力资源需求,推动建立“以案定编”“以案定额”的机制。落实省级层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法官员额向人均办案量较大的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综合考量案件数量、地域特征、中高级法院审判指导、基层法院法庭工作特点,合理配置法官员额。

同时,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们已经开始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总之,破解“人案矛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长期性工作和关键性任务,需要从“人”“案”“人案结合的制度机制”等不同维度和层面综合发力。

谈在线诉讼

要保障在线诉讼中的司法程序公正性

新京报:互联网法院作为一种新的法院模式,目前已在北京、杭州等地落地,该类案件审理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难点?

刘峥:目前,经中央批准,我国相继成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

互联网法院有很多优点,比如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参与全部诉讼活动,实现打官司“一次也不用跑”。比如利用“区块链+司法”模式,搭建司法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研判诉讼趋势、服务社会治理等功能,着力破解诉讼中的存证难、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

当然,也要看到互联网法院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待突破的难点,如管辖范围有待优化、在线审判规则尚需完善、平台建设需要统筹协同、庭审秩序还需规范等,我们将在后续改革中完善配套机制,推动解决这些问题。

新京报:有声音指出,诉讼流程的“在线运行”可能会对司法程序公正性产生一定损害,对此您怎么看?互联网法院如何兼顾效率和公正?

刘峥:在线诉讼作为与传统诉讼最明显的区别是突破了空间、时间的界线,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与此同时,在新模式中有效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也是在线诉讼创新重点考虑的问题。

从互联网司法实践来看,在线诉讼模式实现了审理机制、审理平台、审理场景的重大变革,但保障司法公正的同等对等、审判中立等原则并没有改变,不会因为适用在线模式而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

接下来,我们还会不断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加强智能监督管理。我们会针对在线诉讼运行特点,开发应用各类智能化、自动化、静默化监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敏感案件自动标识、重点案件自动追踪、负面画像自动生成、监管行为全程留痕,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

举个例子,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通过大数据“类案推送”系统,查询到此前类似案件的办理情况。如果拟办意见与以往类案不一致,还会收到系统的自动预警与提示。由此可见,实行在线诉讼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反而有助于利用技术手段更加严格监管,更好提高案件质量。

同时,通过审理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案件,对明确网络平台责任、打击网络侵权行为、规范网络新兴产业发展等关键问题作出司法回应,依法界定网络空间权利边界、行为规范和治理规则,为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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