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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高州这个派出所成功规劝一盗窃嫌疑人投案自首

时间:2018-10-09 15: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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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高州这个派出所成功规劝一盗窃嫌疑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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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茂名公安破获一起盗窃案

成功将1名嫌疑人规劝到案

下面,让我们一起看下事发经过

5月24日

高州市公安局祥山派出所

成功规劝一名

在逃人员韦某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15日,茂南区官渡派出所民警来到祥山派出所,要求协助其抓捕一名涉嫌盗窃在逃人员韦某超。

经侦查,民警发现韦某超已经外出逃匿,不在家中,因此无法抓捕韦某超归案。

为此祥山派出所民警多次联合“一村一组织”人员到韦某超家中进行走访,认真做韦某超家人的思想工作,耐心向其家属讲法律法规,动员家属劝其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5月24日,韦某超放下思想包袱,带上盗窃来的摩托车自行到祥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韦某超如实交代了其盗窃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韦某超已被依法移交官渡派出所作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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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再让小编给大家

普及一下

盗窃罪的处罚及自首情节的量刑

相关法律

普法时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盗窃罪主动投案自首量刑大多会酌情考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判的时候,初犯以及自首都会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犯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轻判。

来源:茂名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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