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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公安局关于规劝跨境违法犯罪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时间:2023-06-06 17: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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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公安局关于规劝跨境违法犯罪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云南省委、省政府和普洱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和边境管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边境安宁,给跨境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犯罪后的在逃人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出境和在境外从事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绑架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国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自行回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可根据法律法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通告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拨打普洱市公安机关联系电话或拨打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电话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核实视为自动投案。

三、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至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成功侦破其它案件或抓获在逃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上述滞留境外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跨境违法犯罪线索,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任何人不得为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住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通风报信、提供虚假证明或提供条件帮助其逃匿。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联系电话:

普洱市公安局 0879-2159110

江城县公安局 0879-3721567

澜沧县公安局 0879-7227529

孟连县公安局 0879-8721366

西盟县公安局 0879-8342895

普洱市边境管理支队 0879-3865110

普洱市公安局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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