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10月1日期施行。
小火火为火星的伙伴您带来以下的要点梳理:
关于牌照的规范及申请、续期
1.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取得在证监会注册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取得该资格的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期货、保险代理及经纪、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三方理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均需要注册该资格才能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2.通用申请硬性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数量≥20人;
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额外需满足硬性条件:
1)净资产≥5000万人民币;
2)控股股东为法人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净资产≥2亿人民币,净资产≥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净资产的50%;
3)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3000万人民币且需具备在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的管理工作经历或≥5年高管工作经历;
4)书面承诺取得业务资格3年内不得变更实控人及控股股东;
5)控股股东只能一参一控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4.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申请续期(续期后有效期仍是3年),续期需满足硬性条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非货基公募日均销售保有量≥5亿。
牌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不得从事其他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收费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与基金管理人约定以其销售形成的基金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俗称的尾佣、后端分成),但需满足如下规定:
1)对于个人投资者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例≤50%;
2)对于非个人投资者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例≤30%;
3)对任何直销客户,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支付客户维护费等方式返还或变相返还基金管理费。
私募基金销售特别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手机短信、微信进行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
实施日期及过渡期
1.实施日期:10月1日;
2.过渡期: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即到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对于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规模要有序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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