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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栏主题:劳动关系纠纷
- 案例-
靳某于4月20日入职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自4月20日起至4月20日止;甲方有权依法按甲方经营管理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与表现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公司各机构调整,公司决定将靳某自技术部调至工程部,两个部门系在同一厂区内,调岗后工资待遇、职务职级等维持原有方式不变。
靳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调动工作要经过双方协商,故拒绝新部门的工作安排。公司5月22日向宋某发出通知函,内容为:“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需对你的工作内容重新安排。你的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同事曾多次要求你到所在岗位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但你始终拒绝履行公司安排的工作。现公司再次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你于5月30日到云汇大厦15楼1502室工程部办公室工作并履行公司交付的工作。如你仍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指定地点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处理。”公司的员工手册内载:“严重违纪、失职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靳某按时上下班,但拒绝到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及部门工作。公司于6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靳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10800元。6月22日,靳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经审理后,仲裁委裁决对靳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
黄婷律师
01
案情分析
Law
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常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保证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而劳动者则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一般来说,调岗看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1
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调岗的必要性;
2
调动的两个岗位之间是否类似,是否属于同一生产线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是否系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
3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是否有所变更,新岗位的标准至少应等于或高于原岗位标准。
本案中,靳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靳某的工作岗位为工程师,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依法按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靳某的工作能力与表现来调整靳某的工作岗位。现公司各机构调整,决定将靳某从技术部调动至工程部,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且靳某调岗后的工作岗位仍旧为工程师,属于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用人单位也明确了调岗后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职务职级等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应当认为该岗位调动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02
法律依据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1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拒绝劳动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03
律师提醒
Law
作为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擅自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及其本人不擅长新工作为由拒绝到新部门工作,其行为构成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来源 新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杨逸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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