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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惹纠纷 正能量的文化节目更应注重版权保护

时间:2020-03-14 15: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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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惹纠纷 正能量的文化节目更应注重版权保护

近年来,《中国诗词大会》《朗读者》等文化节目因带领观众领略传统文化,感受家国情怀,好评如潮。这些文化节目虽被打上了“正能量”标签,却不能因此忽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这不,黑龙江卫视播出的文化节目《见字如面》就摊上事儿了。

一、案件回顾

在第二季《见字如面》第十期节目中,演员李立群朗读了一封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信,这封信被节目组命名为《你这一次的境界是没有回头路可言了》。被朗读的这封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父亲陈嗣庆在早晨起来后发现三毛已经留书出走后,回忆三毛回家与父母同住的三年时光,一方面,父母感到欢欣,也感到一丝考验,另一方面,三毛的脾气性格较往日也有不同。父亲曾与三毛谈《好了歌》,讲述各自对“好了”的理解。三毛自大陆归来,将祖父坟头的土和老宅井中的水慎重交与父亲。父亲对三毛此次出走表示理解,明白女儿此次是没有回头路可言了,她已开始品尝初做神仙的滋味。最后表达了对三毛未来生活的建议和祝福。实际上,节目中演员读的这封信原题目为《过去·现在·未来》,陈嗣庆于1989年创作完成并发表于1989年的《皇冠》杂志。

节目效果虽不错,却引起了三毛遗属的不满。三毛大姐陈田心、三毛大弟陈平与三毛幺弟陈杰(简称三原告)认为,《见字如面》节目的出品方及播出方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实力电传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企鹅影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简称黑龙江电视台)三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书信进行删改,组织演员进行朗读录制,出品《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简称涉案节目),并通过腾讯视频APP及官方网站(/)、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大范围传播,侵害了陈嗣庆对涉案书信享有的修改权及三原告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此案一审判决书[()京0491民初2880号],内参叔认为,此案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陈嗣庆对涉案书信的的修改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下,内参叔将就这两点进行具体分析。

二、文字性修改同样可能侵犯著作权

三原告主张,涉案节目改变了涉案书信的标题,并对涉案书信的内容进行删减、改动、调换顺序,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

三被告认可涉案节目对书信内容进行删减、顺序调整及文字改动的事实,但认为前述改动并不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理由在于:首先,涉案节目为了契合“思念”主题,对涉案书信内容进行了部分引用,且已完整表达了这部分的情感,效果很好;其次,涉案节目只对涉案书信进行了文字性的修改,未改变涉案书信的表达;最后,书信这一作品形式本无标题,节目中涉案书信的标题亦源于书信内容,因而不构成对涉案书信标题或内容的修改。

修改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一项著作人身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修改权等权利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确认著作权人有积极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而在于使著作权人得以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因此,修改权的设立,不应从作者是否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来考虑,而应当判断作者是否需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

修改权应当与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区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若他人未经许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创作出了新作品,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其中包含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的表达方式和情节设计,则可能构成对作者改编权的侵犯。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若他人歪曲、篡改了原作品的内容,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则该行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司法实践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较难区分,常出现当事人将二者并举、法院将两者一体认定的情况。应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他人通过歪曲、篡改,容易造成读者对作者思想的误解;同时,歪曲、篡改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的意思与作者本身的思想产生较大差异,可见,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下对作品的修改较侵犯修改权的修改更甚。

在本案中,节目中所读书信对原作进行了局部变更,节选了原作的部分主要内容,并对标题及个别文字、用语进行了修正,可认定为原作的删减版。尽管《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见字如面》的出品方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于法无据。被告方认为涉案节目对原作的修改并未改变原作的表达,因而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可见其混淆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若修改已达到改变原作的表达的程度,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合理使用”没那么容易

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属于适当引用,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合理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涉案节目仅引用了涉案书信中的一千余字,占涉案书信及涉案节目的篇幅均较小,属于适当引用;第二,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是为了介绍、评论该书信的内容以及突出父女感情及“思念”的主题;第三,涉案节目获得了较好评价,没有影响涉案书信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二种请行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是为创作作品,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或者学术著作所必需的,因为在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或论证观点、说明问题时,经常需要对他人作品中的具体表述加以引用,即所谓“旁征博引”。可见,引用的目的应当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而不是单纯地向读者或观众展现被引用的作品本身,导致新作品与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

首先,在本案中,涉案节目《见字如面》在对节目进行宣传时,往往以“某某明星朗读某某书信”为标题,可见“明星+名家书信”是节目的宣传重点。

因此,节目的重要部分当然地应当为明星声情并茂地朗读书信这一环节。尽管明星朗读的书信一般都对原作进行了删改,但很显然并未将其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更为将其作为批评的对象,节目中对书信的简单介绍及评论仅起到了铺垫作用,并非主要环节。可见明星朗读这一环节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表演的形式吸引观众,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被告所述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目的在于介绍、评论该书信的内容这点不能成立。

其次,《见字如面》中朗读的三毛父亲的书信,虽然仅有一千余字,篇幅较原作来说小了许多,但已节选了原作的主要内容,观众通过收看节目,已经可以大致了解原作的思想感情和关键内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见字如面》的朗读片段与原作《过去·现在·未来》形成了竞争关系,减损了著作权人从原作中可得的经济利益,造成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见字如面》未经许可通过朗读的方式再现了原作的实质内容,必然会对原告授权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书信产生影响。因此,被告所述“节目没有影响涉案书信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点亦不能成立。

至于被告所述引用原作的篇幅大小问题,一般认为,适当引用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数量或比例的规则,有时为逐字逐句地评论一首诗词,难以避免地需要对全文进行引用,这种全文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一般来说,当引用的篇幅较大时,会对原作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大。此外,《见字如面》节目组使用原作的部分已占原作的三分之一作用,很难被认定为使用的篇幅较小。

综上所述,《见字如面》未经许可使用陈嗣庆书信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内参叔曰

《见字如面》节目组并非没有版权意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节目组已经就其在节目中使用的多封书信征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曾与负责处理三毛作品大陆出版事宜的工作人员联系,试图征得其他几封书信的使用许可,工作人员及三毛家人也对此进行了沟通,可见有授权之意,但节目组并未在获得最终授权的前提下将三毛父亲的书信使用到节目中,实属不该。节目是传递了正能量的好节目,但因为版权方面的侥幸心理惹上官司,恐怕有些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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