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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检动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贫困户司法救助案件

时间:2023-02-03 1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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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检动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贫困户司法救助案件

为自觉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紧密配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贯彻执行《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梅河口人民检察院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各办案环节,关爱因案返贫致困的当事人。

案件详情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通过认真排查发现,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的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被害人王某有被罗某某打成重伤,造成偏瘫二级伤残,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处赔偿被害人王某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5874.77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王某有的妻子一直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有受伤后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属国家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救助措施

3月18日,承办部门主动依职权告知王某有的儿子王某刚可以向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当场告知其提交《刑事被害人确有困难救助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子王某刚提出申请救助金申请。

王某有救助申请被依法受理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派资深检察官专人办理,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部门领导、承办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仅用一天时间便高效完成所有调查核实工作,包括制作调查笔录、审阅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相关笔录、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法院发还费用明细等材料,并电话联系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其生活状况,向梅河口市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救助申请人王某有系残疾人、又属国家建档立卡的低保贫困户,因遭遇故意伤害犯罪、成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符合贫困当事人条件,生活十分贫困,确属应予司法救助的情形。

公开听证会

3月24日,市检察院邀请涉法涉诉律师、人大代表、市扶贫办、王某有所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担任听证员开展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所有听证人员均同意予以救助。同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和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一次性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

会后,30000元司法救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王某有,并召开司法救助案件公开答复会。

小编有话说

本案是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案件,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准确甄别、快速响应、积极给予司法关怀、真诚传递司法温度的案件。

一是主动担当,精确判断,定性“准”。本案被救助人所涉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检察机关主动排查、主动发现,准确判断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要求,主动依职权告知信访人可提出救助申请。对于救助金额的把握,承办检察官并没有机械按照申请数额决定,而是在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以帮助被救助人解决生活急迫困难为宗旨,增强了救助实效,充分体现了承办检察官主动作为、尽职尽责、应救尽救的职业担当精神。

二是内部协同,部门联动,速度“快”。具体体现在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决定、第一时间放款。被救助人按要求提交救助申请材料后,检察机关随即立案。当晚,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加班加点调阅卷宗、审核材料,完成跨部门、跨单位所有调查核实工作,并请示分管领导确定救助金额。承办检察官于次日完成《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并呈报检察长,检察长审阅相关材料后,立即作出救助决定,并指示检务保障部配合优先放款。彰显了司法救助工作体恤贫弱、救早救急、扶危济困的价值追求。

三是公开透明,效果“好”。在办理该案的同时,市检察院积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第三方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当地村民代表,听取了相关人员和被救助人意见。在场人员都从制度设计、办案质效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给予高度肯定;检察机关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效益,彰显了司法救助助力扶贫攻坚体恤贫弱、救早救急、应救尽救、扶危济困的价值追求。

作者:范崇书

编审:徐 源

编辑:孟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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