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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包括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及上市保荐资格。
保荐制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交易与投资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双保"要求)
(一)保荐人--证券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荐人:
*1.保荐代表人的数量少于2人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
需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1.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职业证书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3)要有所在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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