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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能源汽车补贴所得税篇:财政补贴是否计主营业务收入?

时间:2022-05-16 22: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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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能源汽车补贴所得税篇:财政补贴是否计主营业务收入?

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于1月出台。4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又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明确将在-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由于文件明确的补助对象是消费者,同时又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按照这样的做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取得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的得税优惠?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讨论。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与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案例的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为便于表述与理解,案例中数据作简化处理。)

例:,甲客车生产厂(高新技术企业)销售一台纯电动大客车(高新技术产品)给乙公交公司,含增值税售价117万元,成本90万元。按规定可以取得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甲客车生产厂。销售合同约定甲客车生产厂按照扣除补贴后的含税金额67万元向乙公交公司开票、收款。

问:甲客车生产厂收到的财政补贴50万元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的得税优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将分别就以上问题分企业所得税篇、增值税篇及会计处理篇与读者充分展开讨论。

企业所得税篇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做了明确规定: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此问题关键在于:甲客车生产厂收到的中央财政补贴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作为政府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67/1+17%)占企业同期总收入(117/1+17%)的比例为57.26%,将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笔者认为,政府补助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无偿从政府获取的经济资源。而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是政府对最终消费者的补助,应该由消费者向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支付全车价款,政府将补贴款项支付给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只不过为了结算方便,而采取了生产企业在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再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生产企业的做法。

我们再来看下财政部门的态度。财政部办公厅 在8月1日印发的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所附的起草说明中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二是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应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据此理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而言,政府补助实际上是政府代消费者支付的部分车款。因此该项补贴应确认为营业收入。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且新能源汽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那么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应当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增值税篇及会计处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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