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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人施工受伤致残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9-04-13 09: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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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人施工受伤致残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图)

【案情简介】

程某隆系永泰籍外来务工人员,今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程某隆与福州某模具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该公司供水安装项目由程某隆承包施工,安装费合计人民币5000元。不料程某隆刚到工地开始安装时即发生事故,因操作不慎程某隆右手被机械缠挠轧伤,造成右手食指末端两节缺失。受伤后,程某隆当即被送到福清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至福州市二医院治疗。程某隆在福州市二医院门诊做完清创手术后被告知断指无法接续。考虑到费用问题,程某隆在门诊做完清创手术后当天就回到宏路家中休息,治疗费总共花了3500元,其中模具公司垫付了2000元。因这次意外落下残疾,程某隆要求模具公司给予赔偿人民币20000元,模具公司却以“项目承包,责任自负”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为了早日了结与该模具公司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程某隆来到镜洋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调解员接待了程某隆,并仔细了解事件的经过后,将该模具公司负责人,动员其来司法所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和12348值班律师协同配合,经调查,本起纠纷属于因承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模具公司选任无建筑安装资质的自然人程某隆作为承揽人安装厂区给水管道,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失,因此对程某隆人身损害负有相应赔偿责任。目前,程某隆放弃做伤残等级鉴定,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只能由双方协议解决。希望你们双方相互谅解,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本起人身损害事故完全是由程某隆本身违规带手套操作、手套被机械缠挠造成的,程某隆应负全部责任。但法律上既然有规定定做方要负相应责任,模具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程某隆受损害程度以及治疗情况,模具公司愿意在事发当天给付人民币2000元之外再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000元。从此之后,双方纠纷彻底了解。

程某隆对最终的调解说到:一方面法律上有规定定做方应负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我年纪还这么轻,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主要劳动力、顶梁柱。从法律角度和人道主义方面来讲,你们模具公司至少应该再赔偿我人民币15000元。

之后在调解员的多番劝解调和下,双方达成一致,拟定了调解协议内容:模具公司在前期已经给付人民币2000元的前提下再一次性给付程某隆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从此了解纠纷。双方审核后均无异议。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最终双方于11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模具公司在前期已经给付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之外再一次性赔偿程某隆人身损害补偿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2、在模具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义务后,本起纠纷了结,程某隆及其近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模具公司提出其他主张。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重点在于双方的责任划分上,调解员和律师熟悉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一针见血点出了公司方在承揽关系中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此外,当事双方都能以冷静积极的态度来应对纠纷,也对案件化解起到重要作用。在赔偿额上,当事人放弃伤残等级鉴定,故赔偿额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好在双方对数额上争议不大,若双方对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建议还是参考具有公信力的鉴定书来确定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从而公平、公正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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