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两种采购模式。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很明确,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采购方式、程序等操作要令,都没有专指只限于集中采购,而是冠以政府采购,虽未明确强调应包含分散采购,但事实上包含,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只是实施采购行为的主体不同,并不是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也许由此进行区分。
一、采购范围不同:集中采购的范围有《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即凡属于目录内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的适用范围则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可实行分散采购;凡是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二、实施主体不同:剑鱼标讯提醒,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只有一个,即集采机构。分散采购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
三、采购目的和作用不同: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
显然,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的大框架下是相同的,如都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诚信原则,严格评审,规范操作程序等规定,而在采购范围和实施主体等方面,又各有特性,同时又都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建议使用剑鱼标讯直接搜索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信息,仔细阅读内容详情的介绍,或许能从中发现更多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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