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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来啦

时间:2019-07-20 23: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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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来啦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号)精神,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是什么?

答: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在我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问: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答: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3、问:如何认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或者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提供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医疗救治。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并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或各地通过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4)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包括“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事应文明节俭,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问: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17%、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6、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基本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2)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置在民办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7、问:对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标准体系,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8、问: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或其亲属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

9、问:怎样调查审核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10、问: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怎样审批?

答:区民政局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

11、问:特困救助供养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区民政局根据复核结果作出保留、调整、终止救助供养待遇认定。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核准后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

来源:奉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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