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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军委下令: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2021-01-29 12: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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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军委下令: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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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管理标准和办法,应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恤金办法的规定(民发[]64号)"。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问题的规定(劳社部发[]36号),参加区域工伤保险统筹规划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应当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待遇标准。(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患病的,仍然按照当地规定办理一次性养老金待遇。

(四)除上述情况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养恤金标准应从200四年10月1日调整为:前四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个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体恤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领取一次死亡福利金的要求,应按照原有渠道满足。

1.因工作而死亡的一次性养恤金的基本工资为20个月;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养恤金的基本工资为10个月;

3.丧葬费标准:疾病4000元,工作5000元(公),工作5000元(公服务),生病4000元,工作5000元(公服务)。

四、生还者生活困难津贴标准:非农民每月210元;两人以上每人每月190元;农业户口每月170元;两人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5.在上述物品中,确定向工作中死亡的幸存者发放65元,向抗日战争(不含配偶)发放80元,向红军发放70元(不含配偶),向孤身一人发放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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