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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鞘:为何歼-20无法成为我国下一代舰载机

时间:2022-10-17 0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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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鞘:为何歼-20无法成为我国下一代舰载机

在之前的《出鞘》中,我们简单论证了未来我国需要什么样的航空母舰。俗话说,人靠衣装马靠鞍,航母造的再好,没有相应的舰载机帮衬也是万万不行的。而众所周知,目前舰载机问题是制约我国海军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不过,往事已不可追,永远指着一架飞机指指点点显然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现在我们还是应该尽快弄清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舰载机,并以最快速度把新的舰载机造出来。

目前在网络上,军迷们对下一代舰载战术飞机选型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到底应该在歼-20改和FC-31 3.0之间选哪个。不过实际上,正如我们之前提到过的那样,这两者哪个都不合适。这是因为,两者的设计均为满足“制空作战”所需,而“夺取制空权”这个词在大多数情况下跟舰载航空兵又没有什么关系。不同于在陆上战场上空的空战,海战中的空中作战的基本特点是,舰队的机动性强、舰载机的作战半径又足够大。这两点共同决定了海战中的空中作战没有像陆地战役那样相对固定的战场范围。这意味着海战中并不存在一个“必须要夺取制空权”的地方,更遑论利用制空权在对敌人进行攻击的时候阻止敌人对自身进行攻击了。

由于航空母舰载机量有限,飞机出动效率也有限,所以攻击一方在组织攻击波时,也并没有什么余力为攻击波配上一个能伴随其夺取制空权的空优战斗机分队。而对于被攻击的一方来说,他们只要能够阻止对方的攻击机进入攻击阵位投弹就好,也完全没有必要理会伴随这些攻击机的少量战斗机。因此高速截击机显然比空优战斗机更适合执行这类任务。换句话说,其实不管是对于进攻一方还是防御一方来说,战斗机都不是一个特别有市场的机型。与之相比,截击机和攻击机在海军航空兵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一般而言,一款理想的舰载截击机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飞行速度快,这可以尽量缩从短发现敌军攻击波到己方成功拦截的时间,让敌军更加难以接近己方舰队;2、载弹量大,这同样可以缩短截击时间,毕竟一架能挂载6枚截击导弹的截击机就可以相当于3架只能挂载2枚截击导弹的截击机,而弹射1架飞机再怎么样都比弹射3架飞机用时更短;3、长航时、大航程,这意味着担负航母警戒的截击机的轮换频率会降低,可以降低航母的甲板操作强度,提升航母的架次效率。

综合这三点来看,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优秀的舰载截击机本身就是一款优秀的攻击机。较高的飞行速度赋予了其极佳的突防能力,不会像其他攻击机一样挂满了炸弹就只能亚音速飞行,被人当成活靶子打;高载弹量和大航程赋予了其优秀的航程载荷比,这使其在对远距离目标进行攻击时对空中加油的依赖性降低,提升了航母的架次效率和自身的攻击效率。以F-14为例,其最初的设计目的其实是在舰载预警机和雷达哨舰等的引导下,以超过2马赫的超高速度对苏联的各种岸基反舰轰炸机进行截击的。但在后来的使用中,美国人发现F-14的“舔地”效率同样高的惊人。其最终版本F-14D在执行对阿富汗纵深目标进行打击的任务时,效率大约是作为轻型攻击机项目立项的F/A-18战斗机的数倍。

当然,让这种重型截击机“包治百病”也并非上上之策。首先,重型截击机的运营成本较高,而实际上除了高速前出截击和超音速突防“打先手”外,航母的绝大部分攻击任务都可以又中、轻型的亚音速攻击机来完成。其次,重型截击机整备时间长,架次效率低,如果只装备重型截击机的话,某些特殊情况下航母可能无法对特殊警情作出快速反应。而像A-7、F/A-18这样的轻型攻击机就不存在这种问题。

话虽如此,但如果我国海军想要在公海大洋与假想敌一决雌雄,那么重型截击机是必不可少的刚性需求。与之相比,一款性价比较高的中型攻击机虽然能够显着改善航母舰载机联队的运作成本,但毕竟不是决定“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因素。如果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我国完全可以同时上马下一代重型截击机和中型攻击机,否则,我国还是应该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在下一代重型截击机的开发上。

鉴于我国的假想敌在未来数十年都将处于F-35C包打天下的局面,那么我国的下一代重型截击机完全可以针对F-35进行性能上的取舍。比如,F-35在执行攻击任务时,有两种经典挂载方式——内置弹舱挂少量炸弹进行远距离隐身突防,或者大幅牺牲隐身性能使用外挂点挂载炸弹/反舰导弹进行近距离亚音速掠海突防。

由于F-35C战斗机的内置弹舱并没有挂载LRASM反舰导弹的能力,所以在美国人决定将采购自挪威的NSM轻型反舰导弹搬上F-35之前,隐身突防模式下的F-35C暂时只能扔2000磅制导炸弹或大量小直径炸弹来进行反舰作战。虽然这会使F-35自身暴露在强大的舰队防空网络之中,但由于这种挂载模式并不牺牲载机的隐身性能,所以其对被攻击方航母的威胁也较高。在拦截这类低RCS目标时,预警机以及舰队预警雷达没有足够的能力为截击机提供目标的精确信息,这就要求拦截方的截击机必须拥有足够强大的火控雷达,可以使其在尽可能远的距离上对空空导弹进行火控级别的指令引导。尽可能的将攻击方的F-35推离其发射阵位,并借此保证己方航母的安全。

而在外挂模式下,F-35能够在距离目标舰队数百公里的阵位上发射LRASM反舰导弹。虽然在这种突防模式下,F-35的最大飞行速度和隐身能力都会被极大的压缩,但是由于攻击阵位较远,且载弹量较大,所以其对目标舰队的威胁也非常大。在拦截外挂LRASM反舰导弹进行突防的F-35时,由于敌机武器射程较大,我方反应时间较短,所以截击机本身的速度是至关重要的性能。如果我方截击机的最大速度能够达到2.5马赫甚至3马赫,就完全有可能在弹射后两三分钟内抵达射击阵位,对尚未进入攻击阵位,正在准备投弹的F-35进行有效拦截。

除攻击任务外,F-35战斗机在执行截击任务时也存在颇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其机体性能并不出色,机动性和飞行速度甚至还不如现役的三代机。在进行一般的BVR空战时,这些问题尚不足以造成太大的劣势,然而在截击高速突防的目标时,这一劣势就会被无限放大。以我们上文所说的能够带弹飞2.5马赫的重型截击机而言,其在以内置弹舱挂载反舰导弹超音速隐身突防时,留给F-35进行截击的时间窗口会非常非常小。很有可能攻击方的飞机已经投完弹转身逃跑了,F-35还没有爬升到截击高度。而在攻击方的飞机掉头以2.5马赫的速度逃跑的时候,不管是AIM-120还是舰载的标准-6已经都无法对攻击方的飞机进行有效的攻击了。

至此,理想中的下一代主力舰载战术飞机也就初具雏形了:2.5马赫极速、具备超音速巡航能力、大功率大孔径火控雷达、一定的隐形能力(在2.5马赫的突防速度下可以极大地减少对手的反应时间)以及在上述基础之上尽可能大的载弹量。可以预见,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截击轰炸机体重肯定不可能太轻。不过按照美军的成熟经验,78米宽的超级航母运作45~50吨重的重型飞机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而如果设计得当,这种45~50吨重的截击轰炸机并不会比现役的歼-15更长。

所以运作这种重型舰载机最大的难题并不在甲板调度方面,而是在飞机本身的起降能力上。以目前各国的气动研究水平,在没有“跨越式进步”的情况下,能够让如此重的飞机在航母上起降的气动构型主要有大展弦比平直翼和飞翼构型两种,但这两种构型都不太适合超音速作战。所以综合来看,可变后掠翼(VG)仍然是最适合这种重型舰载机的机翼构型(如果歼-20的升力体边条鸭式真的还不够好的话)。虽然相比于其他翼型而言VG翼可能隐身效果会差一些,不过如果飞机飞出2.5马赫的极速,其对隐身能力的需求也会大幅降低。

此外,采用VG翼也非常有助于弥补我国目前航空工业的短板——大推力涡扇发动机。以美军的实际经验来看,F-111这个最大起飞重量为50吨级的飞机能够用两台TF-30在不足0.5的推重比下飞出2.5马赫的超高速度,换句话说,如果采用了VG翼型,哪怕这型预想中的重型截击轰炸机的最大起飞重量真的有50吨,其也只需要两台AL-31或者两台太行就能飞出2.5马赫乃至3马赫的极速。此外,据美军计算,换装F-110发动机的超级F-14(Super Tomcat 21)可以以1.3马赫的极速进行超音速巡航。那么据此推算,一架比F-14晚诞生40多年的45吨截击轰炸机完全可以用两台太行实现超音速巡航。

回到文首的那一个争论,如果从海军的需求出发,无论是歼-20改进还是FC-31“扶正”都不适合作为舰载机使用。歼-20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机体空间太小,弹舱只能容纳空空导弹或少量小直径炸弹,这使其不管怎么改都无法具备多强的进攻能力。而至于FC-31,因为太蠢不说也罢。其实归根结底,歼-20是应空军需求而诞生的型号,FC-31充其量算是沈飞的一架技术验证机。海军既不是空军的弟弟,更不是沈飞的弟弟,其装备发展必须贴合其自身的需求量身打造,而不能强行为前两者“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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