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德胜公考 | 法律考点:“回眸一笑 避之不及”-回避制度

德胜公考 | 法律考点:“回眸一笑 避之不及”-回避制度

时间:2018-11-25 22:01:09

相关推荐

德胜公考 | 法律考点:“回眸一笑 避之不及”-回避制度

【导读】

回避这个知识点在三大诉讼法中是一个常考的重点,许多考生往往认为三大诉讼法的回避是一样的,只需记忆一个即可。其实不然,他们彼此是有些区别的,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今天我们就来区分一下。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六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注意:我国的回避适用范围不仅是针对法官而言的,对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都存在回避问题。同样回避人员不仅仅指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存在回避问题。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民事诉讼回避的适用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注意:审判人员不等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助理审判员都属于审判人员。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其参与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自然具有偏向性。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可以通过限制证人旁听庭审等措施,防止其受到干扰或串供。专家辅助人也不适用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决定主体

刑事诉讼: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这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不同。

民事诉讼: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

如果觉得《德胜公考 | 法律考点:“回眸一笑 避之不及”-回避制度》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