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重要内容
“三法”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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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完善外商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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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的列举情形补充了“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这一兜底情形。这意味着虽然外商投资法并未将VIE模式等其他外商投资形式明确列举,但是未来该等“另类”外商投资仍有可能通过兜底条款被纳入到“外商投资”的监管范畴,当然具体的影响还需结合届时有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行分析。
明确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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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版)》(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以下简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通过下面这个表格来总结负面清单的适用规则。这个表格按照市场主体类型进行分类,将适用于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进行了相应梳理。同时列出了适用于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鼓励类目录。
主体类型
负面清单(禁止类、限制类、许可类)
鼓励产业目录
境内区外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注:未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的部分仍予以适用,经其调整后的部分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后的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境内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注:未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的部分仍予以适用,经其调整后的部分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后的规定)
内资企业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注:未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的部分仍予以适用,经其调整后的部分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后的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
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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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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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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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对投资的保护及对上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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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法》在以下方面加强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
1、征收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征用的特殊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应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利润自由汇出。外商投资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费等费用可自由汇入和汇出,消除部分外国投资者对于中国境内外汇和资金监管的担忧。
3、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合作应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任何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以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吸引外国先进技术进入中国。此外,政府及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政府履约。地方政府应严格履行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如因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改变,应该依法补偿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
5、投诉机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投诉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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