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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秋冬季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时间:2023-04-13 13: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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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秋冬季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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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秋冬季秸秆禁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二、秋冬季秸秆禁烧期间,全县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且不允许存在火燎秸秆、火烧黑斑。

三、禁烧区是指县城区上风向8公里、下风向5公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10公里,铁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5公里的区域范围。禁烧区内还田或捡拾打捆残留的秸秆,需按照乡(镇、街道)《禁烧区秸秆离田方案》进行离田。禁烧区实行县、乡、村、组四级包保监管,逐级包保落实到各家农户、各个地块。

四、禁烧区外的区域均为限烧区,必须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乡(镇、街道)《限烧区计划烧除方案》有序烧除。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含明火火点、火燎秸秆、火烧黑斑),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县委县政府对秸秆禁烧不重视、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组织,以及具体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力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留一处黑”。

特此通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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