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陕西地区铁路国际班列所装运的出口货物、集装箱、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物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6、《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7、《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三、受理报检及资料申报
1、铁路国际班列发车前10天,出口货运代理企业应将有关出口货物的相关资料(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清单及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等)提交陆运办进行审查。
2、对于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应于国际班列发车前,在商品生产地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商品检验,并取得相关检验检疫证单。
3、出口商品自带或由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物,由货运代理企业进行申报;由平台企业及铁路部门提供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物,平台企业进行申报。
4、装载出境商品的集装箱,属于出口商自备或由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由货运代理企业进行申报;属于平台企业及铁路部门提供的,由平台企业进行申报。
四、资料审核及查验
1、陆运办负责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整且符合检验检疫法规要求,应提供的检验检疫证单是否齐全。
2、在资料审核中发现出口商品应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而未实施检验的,将依照产地检验原则,责成申报企业对其出境的商品实施检验,并取得相应证单。
3、在查验中发现因商品归类错误而导致未实施检验的,要求申报企业依照产地检验原则,对其出境商品实施检验,并取得相应证单。
4、在查验中发现出口商品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物未加盖IPPC标识的,要求相关企业对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物进行检疫处理并加盖IPPC标识。
5、装运出境商品的集装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携带藏匿啮齿动物及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
(2)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病原体污染;
(3)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4)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对判定检疫合格的集装箱予以放行。
对判定检疫不合格的集装箱,必须经卫生除害处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检疫要求后,再予以放行。
6、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进行集装箱适载性检验。
7、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货物,应提供危险货物包装使用证书。
8、对于出口商品可享受普惠制原产地关税减免政策的,检验检疫部门有义务提醒企业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9、陆运办按照“三个一”的工作要求,与海关共同进行查验工作。
10、若货物达到目的地国家依照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合同要求对验检疫提出有关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也将以此依据实施相关工作。
11、遇到特殊情况时,出口企业应及时、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五、通关放行
1、对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集装箱、木质包装及铺垫物,检验检疫机构应迅速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2、检验检疫部门在查验中,发现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待经相关处理合格后,相关部门再加施封识。
3、装载出境商品的集装箱在加施封识后,在装车前不得调离监管区域。
4、装载出境商品的集装箱在加施封识后,如需重新开箱,必须通知检验检疫部门。
六、出境货物产品、包装所需的相关证书及注意事项
1、浓缩果汁、植物提取物、小食品、变性淀粉等相关食品需要出具品质证书、植检证、健康证和产地证等证书。
2、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植物检疫,并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3、出口木质包装必须有“IPPC”标识。
4、土壤、废旧填充物等禁止携带出境。
5、汽车、食品加工机械、儿童玩具、危险品及其包装需要产品品质证书和危包使用证书等。
6、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检疫,并办理兽医卫生证书。
7、出境集装箱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8、货物达到目的地国家,依照双边协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取得相应装运前检验证书。
七、附则
本规范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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