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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没备血小板医疗事故

时间:2023-04-01 23: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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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没备血小板医疗事故

原告李XX 诉称,患者朱XX (女,72岁)因“多发腔隙性脑梗死”于1月19日至2月1日在被告XX 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期间检查CT发现左侧输尿管盆段强化灶,考虑肿瘤可能性大,泌尿外科会诊建议手术。按照医院安排于2月1日出院等候泌尿外科床位。2月9日再次入院准备手术治疗。

经过手术前准备,于2月17日行“输尿管镜检+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术+膀胱袖状切除术”。手术后出现大出血,医院于2月18日下午16:45再次进行“左侧后腹腔+盆腔左侧探查术(血块清除+创面止血)”,术中发现左髂窝、肾窝有约600毫升陈旧性血块;手术部位多处渗血,手术中出血约1000毫升,包括血块总计1600毫升。

手术后转入ICU病房,先后三次脱机未成功,出现肺部感染、真菌感染、细菌感染等。并出现肾功能不全,3月4日进行床旁肾替代治疗,患者逐渐出现无尿。3月27日出现双侧少量气胸,3月31日右侧出现大量气胸,4月2日左侧气胸加重,逐渐呼吸衰竭,血压下降,4月13日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XX 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手术中止血不当导致手术后大出血,同时医院延误再次手术时机,手术后诊疗处理不当导致患者死亡。

被告XX 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患者朱XX ,女,72岁;主因“全程肉眼血尿3月余,下腹部酸胀1月余”,于2月9日入我院泌尿科。患者既往史:半年前患间质性肺炎;发现糖尿病半年;近1月前因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在我院神经内科给予抗凝、活血等治疗;前有脚踝部皮肤烫伤史。入院初步诊断:左输尿管下段占位,左输尿管恶性肿瘤可能性大;左肾积水;血尿;陈旧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2型糖尿病。入院后完善检查,左侧输尿管占位诊断明确,输尿管癌可能性大,同意行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手术。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签字同意后于2月17日在全麻下行:膀胱镜检+输尿管镜检+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术+膀胱袖状切除术。膀胱镜检膀胱内未见肿瘤,输尿管镜检发现左输尿管内距管口约8厘米处可见直径2厘米的菜花样肿瘤,蒂宽,输尿管镜不能向上通过。

遂行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术+膀胱袖状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出现迟发型出血,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为查明出血原因需手术探查,但再次手术对患者的打击极大,可直接危及生命或导致各种严重并发症危及生命,患者家属理解,同意手术探查治疗,签字为证。2月18日行全麻下左侧后腹腔+盆腔左侧探查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血压125/70mmHg,心率80次/分,SO299%,术后为加强监护转入重症医学科。

术后病理结果:左输尿管下段移行细胞癌Ⅱ级,肿瘤侵犯肌层。转入重症医学科后因患者高龄、基础疾病复杂、合并症多、代偿功能差,经积极救治无效于4月13日宣布临床死亡。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家属,为明确死因可行尸检,家属拒绝尸检并签字。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明确,具有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治疗措施得当,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死亡后果是因其高龄、自身基础疾病复杂、合并症多、代偿功能差等自身基础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在本案中我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死亡后果是因其高龄、自身基础疾病复杂、合并症多、代偿功能差等自身基础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医药费是治疗患者自身疾病的费用,应由患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承担,患者入院后医院提供了规范的医疗服务,患者由于自身疾病特殊,原发疾病较多,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转归。护理费中有一项是李海英护理的9683元,没有事实依据,患者住院63天,其中在ICU病房54天,这54天不许家属和护理人员进入,普通病房中的护理已经有相应的医药费票据。交通费没有依据,因为患者是住院治疗。营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或医嘱,患者在ICU病房气管插管,无需额外营养补充。

经审理查明,1月19日至2月1日,患者朱XX 因“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在被告XX 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期间检查CT发现左侧输尿管盆段强化灶,考虑肿瘤可能性较大,泌尿外科会诊建议手术。2月9日,患者朱XX 再次进入被告XX 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下段占位、左肾积水、左输尿管恶性肿瘤?、2型糖尿病;并于2月17日进行膀胱镜检+输尿管镜检+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膀胱袖状切除术;2月18日进行左侧后腹腔+盆腔左侧探查止血;2月20日和2月23日进行气管插管;2月25日进行锁骨下静脉置管和经皮气管切开术;3月10日进行左侧锁骨下静脉穿刺术;3月14日进行双侧胸腔穿刺术;4月13日进行右侧锁骨下静脉穿刺术。患者朱XX 于4月13日17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Ⅱ型呼吸衰竭。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就本案被告XX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是否与患者朱XX 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5月10日,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部分记载如下:

(一)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朱XX 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手术前未备血小板,导致手术中因出血丢失的血小板无法得到及时补充;2、不排除被鉴定人朱XX 第一次手术时,医方止血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大出血;3、手术中未输血小板,导致第一次手术后凝血功能障碍;4、第一次手术后未及时输入血小板,导致第二次手术后的持续出血;5、第二次手术不及时,导致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

(二)XX 附属北京XX 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朱XX 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责任程度:共同,赔偿参考范围:40~60%)。

本院认定被告XX 医院应当对患者朱XX 的死亡承担50%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医疗费十六万零三百一十六元六角八分。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死亡赔偿金十四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元。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

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护理费二千二百零五元。

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交通费二百元。

六、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

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丧葬费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

八、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病历复印费二百七十四元二角五分。

九、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 附属北京XX 医院向原告李XX 支付鉴定费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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