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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 你还在为如何办理好案件而苦恼吗?

时间:2020-09-28 2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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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 你还在为如何办理好案件而苦恼吗?

智善原创 刘新平

与同行交流,常常有青年律师朋友感叹,在办理完案件后都会有些许缺憾,总能找出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失误,要么工作做的不细、问题想的不深,要么预判不足、遗漏盲点,原因总结起来就是三点:实践经验欠缺、理论水平不够、工作不够细致。律师的工作是在立体的“人”和“事”之间寻求突破空间、体现自身价值,代理案件是个技术活,也是经验活,常常周旋于各种角色之中,纠结于各种麻烦之间,永远都有精益求精的追求空间。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笔者结合这几年在法院工作的实践体悟,从另一个视角谈谈青年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思考,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共鸣。

一、理解、悟透你所处的司法环境

理解你所在地区的法院。当前,我国还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什么时候开庭、开几次庭、举证期限的长短、是否实质性明确举证期限、是否准许追加当事人、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是当庭宣判还是择日宣判、是积极调解还是消极调解,都是由法院和法官决定。诉讼程序的设计虽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还是由各个法院和法官自己掌握。经过日积月累的实践,以及各个地区具体区情的不同,每个法院、每个法官都会形成其独特的办案模式。比如沿海地区部分法院非常注重庭审,所有庭审均同步录音录像,庭审录像、庭审笔录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而且大部分案件都要求(开一次庭)当庭判决,且对举证期限有实质性的要求,这种办案模式对律师的理论素养、诉讼程序掌握、临场应变等能力要求较高,紧迫性更强,与法官私下沟通的机会、事后补救的机会更少,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而内地很多法院对举证期限、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要求执行得比较随意,重实体轻程序,青年法官的人数和比例也有所不同,整个法院的氛围也不相同。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个问题的处理,可能都会有相当大的差异,甚至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果对自己辖区的法院和法官的个性及办案模式不够熟悉,仅仅用书面上的法律规定去安排自己的办案进度,就会非常被动。理解法院内在的运行逻辑,调整自己的办案思维与之适应,在适应中找寻突破空间,不失为一种可借鉴的思维。

从法官角度理解司法环境。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法官的收入低、压力大、工作累,懈怠情绪比较严重。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像是案卷流水生产线上的民工,手上的工作应接不暇,一个案件没办完下一个案件就分过来了,所以普遍存在完成任务的心态。萝卜拔快了不洗泥,能简单的就简单,能不麻烦就不麻烦,甚至有些“偷工减料”,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庭审虚化”,在办公室开庭,庭审程序尽量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不充分,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观点等等。案件办理程序的不精细和不充分影响最大的就是律师作用的发挥。如果律师在程序上稍微施展一下,比如追加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法庭上发表意见滔滔不绝,就会引起法官的烦躁、焦虑,要么直接粗暴的打断律师发言,要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想方设法不予准许。当律师的要求导致拖长案件办结周期的结果时,法官就容易滋生与律师的对立情绪。所以,律师在这样一种司法环境中要尽施所长,犹如戴着镣铐跳舞,对律师的情商要求较高。

从当事人角度理解律师在个案中的发挥空间。充分沟通和了解、有话先说明。在接案之初,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委托人的诉求,对案情和相应证据有初步预判。有些案件,从证据和法理上很难站住脚,或者对方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对败诉的风险和胜诉后不能履行到位的风险,都要有相应的预判。对于死案,个人觉得还是要充分向当事人说明,以免日后被动。我的一个异地律师朋友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对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明确表示无能力赔偿且愿意坐牢,这个案子做起来程序也特别复杂,自己特别累,代理费不高,而且当事人很不理解,所以事前沟通好特别重要。同样是交通事故涉刑案件,如事故车辆购买了足额保险,且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愿意多赔以换取谅解,这种案件调解的空间就很大。如何在充分而有效的博弈中多拿到赔偿款、提高赔付的数额,就是一个值得动脑筋下工夫、也很考验智慧的事。把握各方心理、抓住调解时机、唱好红脸和白脸、晓明利害充分沟通,考验律师的综合能力和实战水平。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中,肇事司机愿意多拿钱换取谅解以求刑事部分轻处理,而死者家属也愿意调解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让步,调解的结果是,肇事司机多拿了好几万,死者家属少拿了几万,活活的让保险公司少赔付了十万,多给的没有给到该多拿的,不该受益的受益了,一个案件处理看似圆满,实则没有起到最佳博弈效果,这个案子的教训就是被告代理律师缺乏整体思维,处理案件的思维不够清晰,稀里糊涂的和了稀泥。

二、要善于换位思考

对于没有法院工作经历的青年律师而言,该能力较为欠缺。

一是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代理一个案件,仅仅是从己方角度考虑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博弈是多个轮回的,自己打牌、对方出牌,常常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想清楚了对方的抗辩思路,才能更好的理清自己的思路,在多轮回合中稳住自己的脚跟。把握住了案件走向的主线,就能始终保持办案思路的清晰。

二是要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说到这点,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很好的体现了法官办案的思维。如果一个案件能从法官角度,从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归纳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将一个案件以判决书的逻辑顺序在心里过一遍,或者再细一些,在明确双方的事实主张、权利请求基础及举证质证情况,再对各种可能性作出全面分析,一竿子插到底,再辅以充分沟通,办起案来自然顺手、似乎一切都在掌握和预料之中。

三是走出判决结案的误区。青年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常常会从应然角度对案件作一个法律分析,这种分析与法官的判案分析是对应的,对其他案外情形则考虑的不深、不全。实际上,我国民商事案件只有少部分是判决结案的,大部分都是调解和撤诉结案,意味着案件的最终处理不完全是遵循法律逻辑。而调解相对于判决而言,灵活性更大,相互博弈的余地更大,也因此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在此基础上,争取法官调解、赢得调解的主动权,与对方当事人做好沟通说服工作,都是律师可以做的努力。

三、技术层面的探讨

1、模糊与清晰的艺术

诉讼请求和列被告要具有包容性。实践中,原告律师在拿不准责任主体时,常常将可能的主体均列为被告,将责任主体的认定交给法官。应当肯定,这种思路有一定道理。笔者认为,在列被告的问题上,可以采取光撒网的策略,但要注意在诉讼请求上要同步跟进,即诉讼请求也要模糊处理,如“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责任”,对哪个被告、承担什么(连带、按份、共同)责任,一般不宜在诉状上写的过细,诉请越细,就可能把自己箍得越紧。诉讼请求同时也要具有包容性,要能涵盖法院所有可能的判决,即法院无论怎么判,都不会超出原告的诉请,不会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诉求在庭审中要慢慢走向清晰。如侵权案件中,可能的责任主体是甲乙丙,如只起诉甲乙,甲乙可能会推责至丙,如诉乙丙不诉甲,可能主张的事实难以查清,所以将甲乙丙一起告。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事实逐步固定,案情渐渐清晰,这时原告最好能明确责任主体。举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原告将设备租赁给被告包工头,双方结算包工头出具结算单盖有被告某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后包工头因故丧失履行能力,原告将包工头和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支付设备租赁费。笔者认为,只有判某公司承担责任对实现原告的权益才有实际意义,所以虽然列了包工头为被告,但主要目的还是给其施加压力让其将责任指向被告某公司。庭审中,原告应在法庭调查结束时迅速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合同甲方只能为一个主体,一般不会是包工头和某公司(两主体位阶不同)共同为合同甲方,原告要求两被告同时承担合同责任,还不如集中火力对准某公司,主张合同主体为某公司,这个时候如不明确,处理结果可能不一定很理想。再举一个案例,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被告甲是雇员,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乙是雇主,有赔偿能力。如不把甲诉进来,可能雇佣关系的事实难以认定,但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了雇佣关系后,原告可以选择只要求乙承担责任,列甲为被告的目的只是为了查清雇佣关系的事实,避免由原告举证不能而不能实现权利的风险。原告要法院帮忙实现其权益,原告的诉求越明确、证据越充分,法院越容易“帮忙”,如原告自己都不清楚责任主体,眉毛胡子一把抓,就大大增加了法院“帮忙”的难度,如果难度太大,法院和法官也有趋易避难的心理,把自己的水搅浑,只会是自找麻烦。

2、重视细节、不断总结

律师的办案经验有的是来自师傅、同事的耳濡目染,更多的是个人的总结,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少。所以,业务做的好的律师,名气大的律师,各有各的风格。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很难说孰好孰坏,但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

一是尊重法官、让法官产生情感认同。比如平时开庭要尽量不迟到,避免让法官久等,遇到与法官之间的分歧,可以保持谦逊的态度,多请教、多倾听,有时候倾听能化解对立情绪,如能在工作之余,与法官建立一种良好的友谊,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官也是人,并不比普通人更超脱,特别是青年法官,特别容易产生情感倾向。让办案法官对自己有一种不坏的情感倾向,愿意接受你的意见,在情感上愿意“帮”你,很多似是而非的案子,胜算或许能多一成把握。这些不是说要送礼吃请,只需要提高自己的素养,保持与人为善的心态,或许就能有不一样的效果。

二是总结套路,但不拘泥于套路。第一,养成搜索裁判文书网的习惯,遇到案子多看看先例,多看看类案改判的二审判决书,有先例在手,对自己代理的案件会有帮助。好的裁判文书,对双方诉辩观点、关键证据和裁判理由都有详细的罗列,在此基础上再完善,代理的案件或许更漂亮。第二,熟谙程序、用好程序。对于无关紧要的问题,尽量配合法院的工作,但对于关键问题,该坚持还是要坚持,律师的工作要赢得尊重,最根本还是要靠自身的业务水平,保持自身的人格独立,不屈从、不盲从。对于诉讼程序的有效把握和运用,有时候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以上浅见,有些班门弄斧,期待批评和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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