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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背“合同相对性”终调撤

时间:2020-02-22 16: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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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背“合同相对性”终调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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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象错误?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

在向法院起诉时

认准诉讼对象也很关键

近期

修文法院成功通过调解

撤诉一起诉讼对象错误的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兰某、陈某甲、陈某乙、苏某到法院起诉被告李某某(诉状中被诉对象)。四原告诉称:12月,被告向四原告散播贵州某厂即将被征收,需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厂内废旧物资拆除工程的虚假信息,并以自己掌握了该项目、“关系硬”以及名下有房产作为担保,获得四原告的信任。后四原告于1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贵州某厂废旧物资设备拆除工程项目合作施工合同书》,并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作为该项目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四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入场施工的要求,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到四原告亲自来到贵州某厂才发现厂内废旧物资早已拆除并运离厂区后再次致电被告,被告仍旧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四原告经商议后决定找被告退还10万元保证金时,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施工安全保证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

立案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实质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贵州某厂废旧物资设备拆除工程项目合作施工合同书》中甲方并非起诉状中的李某某,而是“贵州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李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原告存在起诉对象错误的情况。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告知原告诉讼对象错误将会导致败诉的司法风险,但原告坚持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原告取得联系,向其释明起诉对象错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官数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后,原告表示自愿撤诉。

法官释法

在合同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本案中,原告擅自将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替换成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起诉,使得该案出现诉讼对象错误。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可能直接导致诉讼失败的后果,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对此,需提醒我们的当事人,在涉及到合同的诉讼行为中,需注意合同中的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诉状中所诉对象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一致,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不利诉讼风险,徒增自身诉累。

来源:修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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