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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集中开展拆除摩托车 电动车遮阳伞整治了!

时间:2022-05-07 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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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集中开展拆除摩托车 电动车遮阳伞整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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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摩托车、电动车是便捷出行的交通工具

在街上随处可见

是群众出行的主力军

每每夏季,烈日当空,或者暴雨倾盆

很多摩托车、电动车车主为了方便

就在车上加装了遮阳伞

接下来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的规定,现就集中开展县城区拆除摩托车、电动车遮阳伞和严查非法运营的的车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中心城区(在东至凤冈镇农科所路口、南至西环线与沿江路交叉口、西至西环线与里崇线交叉口、北至幸福宜黄标志塔的城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对县城区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摊贩乱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路放、侵占停车位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2、在县城区全面开展“剪伞行动”,全面清理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加装遮阳伞等行为。

3、在县城区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件的人员和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三、相关要求

1、沿街单位及商户自觉遵守“门前三包”相关规定,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摊贩乱摆;摩托车、电瓶车停放在人行道划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对拒不执行者,执法单位将依法依规处理。

2、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做到车辆有序停放,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人机动车不占道行驶、不侵占停车位,不参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改装,不参与拐的非法运营。

3、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加装遮阳雨篷等非法改装的电动车,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强行拆除。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4、自觉拆除自用摩托车、电动车上的遮阳伞、雨篷。对拒不执行者,从8月5日起县公安局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多部门联勤执法,依法强制拆除,对阻碍执法的,一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非法运营的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遵守以上规定自觉维护好市容市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容市貌再提升集中整治行动,对身边的不文明行为现象加以提醒和制止,做维护市容市貌的监督员和志愿者,争当文明风尚的带头人。

特此通告。

宜黄县“五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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