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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钟祥市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2-06-10 14: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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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钟祥市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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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不起诉案件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8月1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就郭某交通肇事案、夏某交通肇事案分别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宣告会。

本次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及被害人家属、辩护律师等参会,会议由案件承办检察官邓宏成主持。

会上,邓宏成详细介绍了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阐述了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并向听证人员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该制度在这两起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案情回顾

案例一

10月10日6时5分许,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刘某、郭某某、杨某等人)由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至江苏省无锡市,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时,因郭某驾驶车辆超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与同向前方冯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刘某死亡,郭某某、杨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刘某、郭某某、杨某无责任。目前郭某已取得家人的书面谅解。

案例二

12月27日19时15分许,夏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钟祥市区回家,途中因遇雨雪天气视线不良,夏某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与同向前方行走的何某相撞,造成何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夏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目前夏某方已支付与死者何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的款项,并取得死者何某家属的书面谅解。

承办检察官指出:

犯罪嫌疑人郭某、夏某认罪认罚后并签署具结书,具备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备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承办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组织各方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各听证人员对案件事实和拟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

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严谨的办案程序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态度给予一致好评。人民监督员周中浩表示,检察机关办案时既严格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相信案件当事人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据悉

本次听证宣告会,是该院深化检务公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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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青霞 高雪莹

编辑:张梅林

图片:陈姝蓓

审核: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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