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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警蜀黍而言
所有事故的发生·
都是蜀黍不想看到的!
而对于所有事故民警来说
最气愤的就是
肇事司机逃逸
现场斑驳的血迹
无时无刻不在鞭策着办案民警
尽快将肇事司机绳之以法
让他们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负责!
7月31日
漳州东山就发生了
这样一起肇事逃逸的事故
受伤的是一名八旬阿嫲
漳州市东山交警接警后
10小时快速破获此案
并抓获逃逸的司机黄某
7月31日5时许,黄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漳州市东山县大沃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大沃居委会路段,其前方81岁的行人陈某云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云双腿、肋骨等多处骨折。
令人气愤的是,黄某撞人后并没有马上救助伤者,而是选择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过路的行人发现了受伤的陈阿嫲,马上打电话报了警。
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投入紧张的侦破逃逸案之中,民警一边对现场进行勘查,搜集散落的车辆碎件及遗留在事故现场的手表及手机,一边在事故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寻找目击证人,调取周边监控视频资料,迅速排查,最终民警锁定肇事车辆为一辆银灰色二轮摩托车,并确定肇事者为黄某。
因黄某手机遗落现场且无固定居住地,又加上周边监控视频有限,地形复杂,交警一时查不到躲藏的黄某,于是联系其母亲。经过对其母亲耐心做工作,肇事者黄某最终在其母亲的劝说下于当日下午15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找到其藏匿的肇事车辆。
经过对肇事车辆比对,民警发现肇事车辆车头把手等处有撞人后破损的痕迹,同时黄某自身也存在受伤的情况。民警于是对黄某展开进一步询问调查。
黄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最终承认撞人且肇事逃逸的事实。
普法小课堂
一、发生交通事故
车&车、车&人、车&物……等多种情况,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只是人和人的碰撞可不算是交通事故哦!
二、交通参与者
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机动车,甚至现在比较流行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共享汽车,只要有碰撞、人伤甚至疑似导致交通事故行为的存在,他就构成交通事故的一个构件。
三、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后果
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肇事逃逸
是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后果是很严重的
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妄图“一逃了之”
逃避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你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
来源:漳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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