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饮酒驾车侥幸未被查获,路遇交警执勤公然在微信群里辱骂,肆无忌惮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日前,汾阳一男子李某(男,27岁,汾阳市大相村人)自食恶果,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8月2日14时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杏花中队民警在汾酒大道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开车路过此地的李某拍下辱骂执勤交警的视频,并发到微信“大相信息群”内,在网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前,早在今年6月11日,李某就曾在微信群内发布交警现场执法视频,称自己饮酒驾驶侥幸未被查获,并附带公然辱骂、挑衅等言论,导致该视频在微信群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侵害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汾阳市公安局对李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汾阳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然辱骂人民警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广大网民要注意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王跃 郭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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