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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摩方

时间:2019-05-22 02: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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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摩方

实践中,员工由于种种原因,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履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辞而别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离职后,员工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10月21日,周某到某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某纺织公司从7月开始至1月止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周某在某纺织公司工作至12月15日。12月24日,周某向武进区湖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就加班费和社会保险问题申请调解,经该所调解无果。1月8日周某向某纺织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纺织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纺织公司于1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1月8日,周某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438.7元,另支付12月剩余工资并补足1月至10月份工资计12887.9元。6月6日,仲裁委作出常武劳人仲案字〔〕第121号仲裁裁决,裁决某纺织公司向周某支付1月至10月期间和12月剩余工资12887.9元并对周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裁判要点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周某在某纺织公司实际工作至12月15日,但现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未实际提供劳动时已通知某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且在某纺织公司要求其上班后未再恢复工作,此种情形下,周某主张某纺织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从而在发生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争议时,占据主动地位呢?1、用人单位应制定规范的请假手续,或在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以便对于劳动者是否履行请假手续,有据可依。2、规范离职流程,员工自主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书,注明离职原因,签字并按手印。▼3、对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审査辞职理由。员工的辞职理由多为个人原因,因此在辞职报告的理由中不应有企业违法、企业强迫其辞职等内容。如果辞职报告中有此类内容,企业应当要求员工予以修改。

4、如果员工系不辞而别,为避免之后再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不能顺其自然,应进行如下操作:

通过电话、短信、私人邮箱、邮寄等方式发催告函,限期要求其回单位上班;

逾期不来上班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其发送解除劳动通知书。事先应通知工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是隔月发放工资,严格来说,这种情形也属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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