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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一男子因客源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又与对方“约架”,并持刀砍伤对方。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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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告人林某某1972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9月18日被深圳铁路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吴川市黄坡镇325国道花圈处因客源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相约到吴川市黄坡镇客运车站内打架,双方在打架的过程中,林某某持刀砍伤吴某某右腿。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9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的亲属代被告人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11.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意小、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亦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本次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来源:湛江晚报,吴川人网整理发布(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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