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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3-03 16: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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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由490元增加为520元(其中国家312元,省124.8元,地方财政83.2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到70元。城乡居民(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由260元提高到280元。

二、提高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

1、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2%提高到60%,建档立卡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7%提高到65%。

2、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普通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从22万元提高到30万元,建档立卡人员不设最高支付封顶线。

3、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调整到12000元,建档立卡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保持5000元不变。

三、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在此基础上,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5%。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新的缴费标准,组织做好缴费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9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3、严格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8月26日

来源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 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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