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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ST毅达原董事长张培十年内不适合任“董监高”

时间:2022-09-04 14: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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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ST毅达原董事长张培十年内不适合任“董监高”

8月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以下是详细内容: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毅达,A股证券代码:600610;B股证券简称:*ST毅达B,B股证券代码:900906;

张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房永亮,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侯庆路,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孔令勇,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欣燃,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邓将军,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罕锋,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马文彪,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锋平,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新浩,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联系,未落实相关监管及整改要求

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日常监管中无法联系到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具体经办人员,也未能取得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培的联系方式。1月10日,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公司尽快恢复与本所的有效信息披露联系,要求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培尽快建立与本所的联系,担负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责任,并于1月17日前接受监管谈话。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自查公司问题和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向本所提交由公司时任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前述监管工作函通过监管通报的方式向市场公开。但公司时任董事会、监事会等未能落实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时任董事长张培也未能按期接受本所监管谈话。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相关公告

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失联,未与本所建立有效信息披露联系期间,公司股价多次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并向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核实情况,公司时任内部董事、监事也未履行职责。期间,相关公告由时任独立董事以其名义作出,并由时任独立董事与本所建立了临时信息披露渠道,多次向市场揭示公司存在股票因公司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暂停上市、公司未建立与本所有效信息披露联系等诸多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广大投资者据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则,及时、公平、准确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ST毅达较长时间未建立与本所的有效信息披露联系,未有效落实本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反映出公司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运行严重失序。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10条、第2.17条、第11.5.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第一责任人,未按相关规则和本所监管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时任监事马文彪、陈锋平、黄新浩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培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财务印章被质押,公司运作不正常;信息披露人员离职,其不了解信息披露的使用方式等,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其身体不适入院治疗,未接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本所认为,张培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上市公司董事长系信息披露义务第一责任人,在上任前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履职能力,就任后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其作为董事长的法定职责,促使公司规范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以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掌握信息披露业务及身体状况等原因,怠于履行职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培,时任董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时任监事马文彪、陈锋平、黄新浩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张培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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