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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期内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9-29 18: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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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期内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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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即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法律基础,也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在三十日或三日期满解除,而提前三十日或三日为预告解除期。

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通过以上规定可看出,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只需劳动者单方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一经到达即为生效,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同时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通说认为,预告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日后即解除。那么,在劳动者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各地司法实践

(一)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核心是劳动合同实质已经解除,只是解除时间问题

如()沪02民终252号案,法院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三十日后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预告期利益。但该用人单位的放弃并不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产生实质影响。

(二)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可发生效力,核心原因是劳动关系在该期限仍然存续

如()沪02民终10696号案,法院认为劳动者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单方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期限,在前述法律设定的预告期内,双方均应按原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当然行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在发现劳动者有违纪的情况下行使惩戒权。

在()京0108民初27856号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预告解除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之前,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

在()粤07民终105号案中,法院认为在三十日预告期内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行为并无不当。

通过对上述司法实践中不同判决,我们可以看出,该问题出现的核心是对预告解除期性质的认知不同。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劳动者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从预告解除期的目的上看,预告解除期不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学界与实务界对于预告解除权设置目的看法较为统一,即预告解除权一方面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也给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人力资源上的准备时间,以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

根据劳动者预告解除期设置的目的,预告解除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一个寻找合适的替代人选、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交接等相关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的准备期,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利。既是权利,则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也即用人单位可以放弃30日的准备期,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预告解除期内,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不存在解除上的障碍

从预告解除期内劳动关系的状态上看,该期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不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障碍。

关于劳动者在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甚至同一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做法不一。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劳动者在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基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论在理由还是举证责任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一旦构成违法解除时,则面临继续履行或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而劳动者既然自己已经提出离职,在该种情况下,除非证据等确实充分,否则,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慎重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

程阳

兰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邮箱:chengyang@

程阳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劳动法律事务领域,尤其在劳动法领域有很深的造诣。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保障法分会理事

鞠海艳

兰台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团队律师助理邮箱:juha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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