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杨*员等43人因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现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拟依法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需要陈诉、申辩、听证的,请你们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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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5月26日
监制/雷蕾、谭英学 审核/彭思茜 编辑/谢孟融
关于对赵*华 杨*员等43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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