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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申请书范文(精选17篇)

时间:2019-05-18 22: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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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申请书范文(精选17篇)

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总结是我们前行路上的站点,记下成长的每一个瞬间。如何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目标是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一些经典案例,供大家思考和参考。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一

例不得低于35%(含工程予付款和支付担保)。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收取项目资本金。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许可证及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持市建设局综合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在本市指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并足额交存项目资本金,由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指定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对未按照要求缴存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四)开发项目或小区环境配套完成返还15%;具备办理产权证照条件返还15%的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及使用情况应记录在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项目分期开发的应该明确记录。

第十条对于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企业,市建设局将予以警告,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的处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中降级。

第十一条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项目资本金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其中:信用3a级企业按项目资本金30%比例收取;信用2a级企业按项目资本金60%。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尚未评定前,对无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环境配套、历史欠帐、产权办理等遗留问题、无恶意拖欠工程款、挂靠开发、联合开发、违规销售商品房等行为,无严重质量问题,无大规模越级上访现象的企业可按项目资本金60%比例收取。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27日起实施。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二

________公司领导:

经集团公司注资,我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xx万元,目前已升为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公司成立至今,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各项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等经营业务得到有序推进。为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树立物业服务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公司地域知名度和房地产营销业绩,为物业管理资质升级做好准备,特向集团公司申请增资至1000万元,理由如下:

3.集团公司予以增资将增强xx公司的经营实力,有利于公司________年战略发展规划中各项经营业务目标的实现。

另,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集团公司)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认缴方式对xx公司进行增资,完成增资手续后,再根据百旺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注册资金的拨付。

此请示,请集团公司领导批示。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2天进行,每天上下午各考一门,《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注册造价师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已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已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五

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政策规定,现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象。

三、不虚报注册资本,不抽逃资本金,按规定比例将注。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

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投资人资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投资。

人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投资人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不隐瞒。

借款人信息误导投资人投资。

七、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

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八、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

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乙方:****银行。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甲乙双方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账户、托管期限和托管金额。

(一)甲方应在乙方所辖分支机构新开设注册资本金。

托管账户,或指定原有账户为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托管期限。

从全额托管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到托管资金支付完毕或解除托管合同为止。

(三)托管金额。

托管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二、托管资本金的管理。

(一)托管资本金的使用范围:

2、保证金下代偿支付;

4、担保行业协会允许的其他用途。

(二)托管资本金只能转账,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托管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转托管资金。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账服务。

(三)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否则承担有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相关损失。

(四)接受乙方对资本金的托管,运用托管资金时,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本金用途证明材料和担保行业协会的批准材料。

(五)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报请担保行业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六)发生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乙方和担保行业协会报告。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约定的范围内与甲方商定托管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向担保行业协会报告;

(三)凭甲方的资本金用途证明材料和担保行业的批准材料执行。

(四)甲方发生的代偿支付,乙方应逐笔向担保行业协会报告;

(六)接受担保行业协会对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七)保证甲方托管资金不流入外省;

(八)保证与甲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九)保证降低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

五、托管协议的解除。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资本金账户托管时,应向乙方出具解除资本金账户托管的书面通知,并经担保行业协会同意后,方可解除资本金账户托管。

六、其他事项。

(注:此协议为建议性样本,银担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具体协商)。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六

集团公司领导:

经集团公司注资,我公司于xxxx年x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xx万元,目前已升为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公司成立至今,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各项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等经营业务得到有序推进。为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树立物业服务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公司地域知名度和房地产营销业绩,为物业管理资质升级做好准备,特向集团公司申请增资至1000万元,理由如下:

3、集团公司予以增资将增强xx公司的经营实力,有利于公司5年战略发展规划中各项经营业务目标的实现。

另,根据20xx年3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集团公司)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认缴方式对xx公司进行增资,完成增资手续后,再根据百旺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注册资金的拨付。

此请示,请集团公司领导批示。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七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八

分配。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规定。

新公司法第81条注册资本金只用交纳20%。

20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

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

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新公司法规定,不再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是否为生产、销售、科技开发等注册资(金)。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规定:

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九

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法律依据、适用领域、概念内涵等存在较大差别。

(一)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这一概念不仅仅适用于ppp项目,而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相对总投资额的占比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项目资本金概念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51号)。

概念内涵:根据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可见项目资本金在此处被定义为股权类投资。

比例要求:目前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须严格执行国发[]51号文的要求,即: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即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当前ppp项目公司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出资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概念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要求:在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新《公司法》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故而,根据《公司法》的体系,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依实际情况任意设定。

二、实务问题。

简单地说,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一个概念、是不是相等的问题,是该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主要困扰。两者相同自然更为好处理一些,但是为提升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效率,以及达到资本金投资顺利退出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参与方会选择“先注册项目公司,而后再补足资本金”的前期操作模式——该模式下一些“财务技巧”也可以较为顺利地运用。但是对监管而言,“相同”、“不同”两种模式的交错使用,会加大流程管理、税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复杂性。但是目前看来,行业内将两种模式的混合使用的情况还会延续,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上位政策法律不清晰。

由于ppp领域上位法规没有出台,因此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发改委部分政策文件中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1、财政部文件倾向于两者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从上数公式可以看出,该《指引》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默认为同一个概念。

2、发改委文件可以推断两者可以不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发改委和建设部出台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内容可知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赠款和借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资本溢价,其还明确了资本金是指新建项目设立企业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溢价是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内容,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可以看出,在该体系下,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但来源须是股东投资。

(二)政府虽倾向于将资本金和注册资本统一,但缺少法律支持。

对于政府方而言,出于考察社会资本方实力和意愿,实现项目顺利建设运营,简化项目公司设立和融资程序等方面的考虑,一般倾向于ppp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的第三批示范项目信息公开资料来看,绝大部分项目都是注册资本等额于国家要求的资本金。但因为目前尚未有更高级别的法律进行严格约束,也使得很多项目仍采用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不相等的方式进行操作。

(三)降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满足社会资本方退出环节的利益最大化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降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本方前期融资压力,然而最为核心的诉求还是在后续运营期时,资本金部分退出的利益最大化。

三、实务操作。

整体来看,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及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故而通常以不同的财务理念进行操作。

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这种模式是目前大部分示范项目采用的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即将资本金全部到位,而后项目剩余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解决,在这过程中社会资本方解决资本金来源的主要途径是自有资金、引入财务投资者等方式。不过,虽然这种模式与国家任何政策都不存在冲突,但是因为财务投资者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提供资本金,且财务投资者一般会要求股权投资部分以固定收益的模式逐年获得回报,但在不减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现金流入可能不能覆盖流出,这给项目公司带来短期内资金偿付压力,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通过施工利润或者其他途径平衡资金需求,项目运营阶段起初提出融资需求的社会资本方可能会面临或违约、或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项目投资较高、财务投资者所占份额较大的项目,这种项目要注意做好项目的资金平衡分析并安排应急措施。故,虽然此模式最为合规,但在当前股权流转和资本金退出模式尚未明确之际,还是不太适合于资金综合实力较弱的社会资本方采用。

实际上,从当前市场环境来看,对规范性要求较高的银行而言,面对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模式,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因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股本,但不可用以分配,故而可以近似地认为该方式和直接将项目资本金等同视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做法相同。而在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要求不太“严格”时,项目公司通常会直接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完全视为股东借款,放在“其他应付”科目下,以便于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投入的退出——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尚未确定,在会计处理上采用“股东借款”的方式补足项目资本金,很有可能会造成项目公司债务融资的困难,影响项目的落地实施乃至造成项目流产,所以需严格把握好审计和申报节点,如有必要,做好及时调整工作。

综上所述,目前来看,监管层有意向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视作等同,且部分管理模式较为严谨的银行也以此为目标对项目公司进行要求。不过从激发ppp市场活力的角度来看,引导两者具有一定的差额且允许股东以“股东借款”方式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或许反而是好的——因为在目前ppp项目层面面临的投融资问题主要就是资本金的筹措问题,若股权投资回款方式及股权资产流转模式已设计成熟,那资金方介入项目公司股权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但是目前各类股权退出模式仍停留在研究阶段,测试、应用尚需时日,而债权退出的模式相对成熟,且对社会资本方而言税收成本较低。同时,财政部也于今年六月开放了ppp项目公司股东以相关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大门,而对交易所而言,债权收益的比股权收益更易于评判和计量,所以将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视为股东借款,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运营期内直接退出,一方面也有利于未来ppp项目资产进入二级市场的操作,不过,这必然也会导致一定的监管风险,所以若采用此模式,具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允许的差额范围还需监管层商议确定。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因银行投资项目公司贷款是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到位方式放款,所以前期参与项目公司组建的社会资本方需要谨慎使用财务技巧,不要弄巧成拙,最终使项目陷入“被搁置”的困境。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我们接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情况进行验证,这些与资金情况相关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公司提供的与资金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证报告。在审验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我们对公司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的资金情况进行验证。截至*年*月*日,项目总投资*元,资本金*元,自有流动资金*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自有流动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符合“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及别墅)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的规定。

验证结果仅供公司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使用。附件:

1、公司年月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广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注意:该报告审计半年内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针对本次备案的项目出具,如有抬头必须是区发改局。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一般视为资本金,现金流量表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一般视为自有流动资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证明中须列明项目方的项目总投资、资本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证明其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及别墅)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二

协议编号:

甲方:xxx担保公司。

乙方:xxx银行。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甲方指定乙方作为托管人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托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管账户、托管金额和托管期限。

(一)托管账户。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托管协议及其开户文件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新开设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或指定原有账户为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

(二)托管金额。托管资金为甲方担保贷款额的20%以上。托管资金根据甲方贷款额度按比例逐笔存入。

(三)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从托管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到解除托管之日止。托管有效期内,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四)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

3、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托管账户开立之后,依照贷款额度逐笔将托管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账服务。

(三)甲方与其他银行发生贷款担保业务需存出保证金的,应当在该贷款担保合同解除后2日内将存出保证金转回托管账户。

(四)甲方接收乙方对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动用托管资金时,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用途证明、企业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

(五)甲方发生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乙方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托管资金进行监管,对托管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且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二)甲方与其他银行合作需要存出保证金的,乙方凭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企业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执行划款指令,并于当日完成划款工作。对甲方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用款有权停止支付。

(三)甲方发生的代偿支付,乙方应逐笔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适当降低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做好对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及对账服务工作,接收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六)乙方应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告,并送交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账户余额、资金划转情况等。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监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xxx担保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xxx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三

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五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六

基本简介:

ctr市场研究是中国领先的市场研究公司,成立于1995年,2001年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主要股东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tns。

擅长领域:

消费者固定样组、个案研究、媒介与产品消费形态研究、媒介策略研究、媒体广告及新闻监测。可提供连续性的多客户研究,还可以为不同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具有针对性解决方案。策点市场调研公司(ccmr)。

基本简介:

策点市场调研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最具竞争力的跨行业市场研究公司。策点着力于真实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市场研究服务。总部广州,在深圳、北京、沈阳、南京、成都、深圳均有分公司。

擅长领域:

策点调研专注于八大核心研究:满意度研究、消费者研究、政府及公共服务研究、市场进入研究、房地产研究、行业研究、神秘顾客研究、广告媒介研究。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

基本简介:

索福瑞媒介研究是ctr和tns合作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视观众收视调查网络,提供独立的收视率调查数据。

擅长领域:

致力于专业的电视收视和广播收听市场研究,为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传媒行业提供可靠的、不间断的收视率调查服务。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acnielsen)。

基本简介:

尼尔森公司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媒介和资讯集团,尼尔森公司为私营公司,其业务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总部位于美国纽约。

擅长领域:

提供全球领先的市场资讯、媒介资讯、在线研究、移动媒体监测、商业展览服务以及商业出版资讯。北京特恩斯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tns)。

基本简介:

由原tns合并而成的tns中国是中国专项市场研究公司中的佼佼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行性市场洞察和基于调研的商业咨询,以帮助客户做出更具成效的商业决策。

擅长领域:

在消费品、科技、金融、汽车等多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而深刻的专业市场调研服务和行业知识,并拥有一整套先进独特、覆盖市场营销和商业运营所有环节的商业解决方案,其中产品开发与创新、品牌与沟通、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零售与购物者研究和定性研究等更是公司的特色强项。北京益普索市场咨询有限公司(ipsos)。

基本简介:

益普索于2000年进入中国,目前已经成长为中国最大的个案研究公司之一。益普索在中国拥有专业人员700余名,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均设有分公司。

擅长领域:

专注于营销研究、广告研究、满意度和忠诚度研究、公众事务研究等四大领域的市场研究服务。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sinotrust)。

基本简介:

1992年末,新华信在北京成立,率先在中国开展市场研究咨询服务和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并于2000年推出数据库营销服务。收集、分析和管理关于市场、消费者和商业机构的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和技术的整合,提供市场研究、商业信息、咨询和数据库营销服务,协助企业做出更好的营销决策和信贷决策并发展盈利的客户关系。

擅长领域:

新华信已发展为中国领先的营销解决方案和信用解决方案提供商北京捷孚凯市场调查有限公司(gfk)。

基本简介:

总部位于德国纽伦堡的gfk集团,是全球五大市场研究集团之一,拥有80年的发展历史。,,gfk集团全球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欧元,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人的全职员工,在6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20多个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擅长领域:

基本简介:

成立于1998年,引进外资,成为中外合资企业。新生代从1998年开始持续跟踪和监测中国市场的变迁,记录中国市场风云变幻,提供市场和消费者洞察,协助客户在商战中制定成功决策。连续研究:连续性的、的与单一来源的大众市场研究与分众市场研究。

擅长领域:

媒介研究:平面媒体研究、电波媒体研究、户外媒体研究、网络媒体研究、新媒体研究。消费研究:行业与市场分析、销售研究、营销研究(品牌/产品/价格/广告/促销)、消费研究、客户满意度研究。赛立信研究集团(smr)。

基本简介:

赛立信(smr)成立于1996年,旗下包括赛立信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赛立信商业征信有限公司、赛立信媒介研究有限公司、上海赛立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赛立信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赛立信资讯(香港)有限公司,以及设于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厦门等城市的现场执行机构。

擅长领域:

服务范围涉及市场研究服务、媒介研究服务、竞争情报研究服务、商业信用调查服务。其中,赛立信(媒介研究)是国内最大的广播收听率数据服务商,在该领域占有70%以上市场份额;同时,赛立信也是中国大陆竞争情报研究服务的领航者。

注册资本金申请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度无需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百分之二十以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期限内到位的要求、且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设立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3、在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

以买房打比方,即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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