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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大全17篇)

时间:2019-07-26 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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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大全17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的意义

总结是一个很好的反思和总结过去的机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写总结时,可以尝试采用一些实例或案例,增加总结的具体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一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二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采购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向采购厂家索取相应的资质。

负责职业危害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工作、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资金。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三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分公司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二、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总务部提出,经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务科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采购人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6、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三、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总务科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五、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2、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5、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新众业音响设备厂。

8月28日。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四

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不仅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推进。简而言之,国有企业都要按照这个方案推进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中央认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个判断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三,国有企业在我们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他国家所不可比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石,搞好国有企业必须设计其负责人“合理”的薪酬制度。

所谓“合”就是契合、相通、符合、匹配的意思,所谓“理”,原指玉的纹理,引申为内在规律。“合理”则为与事物的内在规律一致。国有企业负责人“合理”的薪酬制度就是指,与我国国有企业所承担的使命、责任和文化之内在规律相契合的薪酬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对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构架的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与这种组织形式相适应企业运营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之一。现代企业与近代企业不同,就价值观来看至少包括“人权、民-主、道德和科学”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近代企业是以“资本至上”为价值判断的话,那么,现代企业则是以“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资本至上”的企业,以不择手段地无度追求资本利润回报的最大化为终极目的;“人本至上”的现代企业,则以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生活品质的提升为终极目的,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发展,获得合理的利润。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是投资人、经理层和劳动者等相关群体,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和引导消费、提升生活品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社会价值的组织。这样的价值理念也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对企业本质的诠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要求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则不可以崇拜“自由市场”唯利是图法则,人生的社会价值绝对不是获得物质利益的多寡能够衡量出来的。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创始人马云一举成为“首富”,他对媒体说:“成首富真的一点感觉都没有,我老婆说希望我受尊重而不是什么富豪。100万的时候这是你的钱,超过一个亿的时候这些钱不是我的,是别人的。”这就是现代企业负责人境界。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管理的企业也绝对不是以追求国有资本利润回报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国有企业承担着稳固我国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使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部署,其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此相适应设计“合理”的标准。

二、薪酬改革“合理”目的

认为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就是要“降薪”的观点是有害的。如果是武断“降薪”的话,那么,这无疑是对前三十多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否定,也将在社会上造成情绪的对立,甚至会出现极端行为。这次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就是确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规范管理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和收入分配的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国有企业的活力。

据《财经》杂志报道,由人社部牵头、财政部等部委参与的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就是中央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由于误解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有媒体曝出某银行行长、分行长、部门经理等的所谓“5321的减薪计划”:即高管减半、部门负责人减30%、处长减20%、员工降薪一成。该行行长对此“辟谣”:纯系“空穴来风”。所谓“空穴来风”即指有了洞穴才进风,比喻消息和传说不是完全没有原因的。这“空穴来风”引起业界高度关注,甚至是产生了某些负面情绪。《-新-京-报-》报道:“一位国有银行人士担忧高管降薪后,可能会带来国有银行从业人员薪酬总体下降的“多米诺效应”,国有银行恐怕会重现上世纪90年代的离职潮。”早在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过程就有人担心:“降薪”必然迫使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大面积离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过的消息公布以后,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一些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纷纷表态:薪酬制度改革实施便执行。“一位上市银行副行长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目前他们还未受到央企降薪的影响,但是根据要求地方版的降薪令也在酝酿当中,高管薪酬下降是肯定的事。行业薪酬普遍下降,以后可能就是民生、平安等几家民营占主的金融机构会保持高薪。”这样的表态隐约也让人感到一丝无可奈何的情绪,甚至有私营企业欢欣鼓舞:喜迎来自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

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并不是所谓的“降薪令”,而是薪酬制度的“改革”,其价值取向就是“合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所确定的薪酬制度“合理”取向的改革目的是:第一,“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第二,“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不合理的部分要进行调整,当然也包括取消;第三,“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第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标准;第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五,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薪酬改革“合理”进程

可以说,用工、保险和工资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伴随着经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之初实行承包制,“拉开差距”打破大锅饭、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等口号记忆犹新,薪酬制度改革是前三十多年国企改革、刺激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务院对实行承包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人员收入分配作了原则规定,探索国企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992年劳动部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对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及其他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者在实绩考核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年收入。1993年开始在部分国营企业进行经营者年薪制改革,对经营者年薪结构进行了初步划分,规定了年薪总额的上限。

国资委成立之初,薪酬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第一,薪酬决策不合理,企业自己确定其负责人薪酬,薪酬水平的决定随意性很大;第二,薪酬考核不合理,没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约束都不够;第三,薪酬差距不合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过大和内部平均分配并存;第四,薪酬结构不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基本都是工资加奖金的方式,缺乏中长期激励手段,导致企业负责人行为的短期化;第五,监督机制不合理,貌似多部门管理、实则无机构监督,有的企业负责人通过兼职取酬、设立各种奖金以及职务消费等多种方式获得报酬等等。

在总结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分配的结构和水平。这个文件确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对中长期激励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规范了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各职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体系,包括:第一,加强了对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严格审核绩效薪酬,明确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第二,出台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紧密联系,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更为全面、科学;第三,发布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廉洁从业的相关要求,较好地约束和规范了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等等。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国务院国资委还启动试点基于eva的年薪制度:经济增加值=税后利润-占用资本×资本成本系数。基于经济附加值的薪资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力量。经过持续不断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业绩导向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和统一监管、分别审核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创造了条件。

四、薪酬改革“合理”建议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是一个从差距刺激——启动,到激励约束——探索,再到合理规范——完善,不断发展的历程。伴随着企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无论是职工的工资还是负责人的薪酬,总体上说,都是在持续地提高。毋庸置疑,当前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对这些新的不合理问题,必须要客观深入地分析,以利深化改革。

第一,“酬”与“资”取向统一,实现收入差距合理。

有足够的数据表明,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入高于底层职工数十倍甚至百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与改革不彻底有关。企业负责人实行的是“薪酬”制度,而职工依然是“工资”制度;企业负责人的薪酬靠近市场取向,而职工工资则依然受“两低”或“同步”的控制。由此可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是限高降高的问题,必须提低。只有统一“薪酬”和“工资”取向,才能实现收入差距合理。

第二,“薪”与“酬”两线,实现薪酬结构合理。

尽管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修正了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两低原则”为“同步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同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同步”,但是,这个原则至今没有得到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又都是出自企业“工资总额”,如此,职工的工资额度被挤占。建议企业负责人的“薪”可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酬”的部分理应出自资本回报的利润。由此,出资人自然会约束其对企业负责人收入的核定。

第三,“考”与“核”分开,实现公正合理。

对国有企业薪酬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和方法的不被职工和社会认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国有企业负责人作为职业经理人必须要进行第三方机构测评,即所谓“考”,没有第三方专业测评,其价值的公信力必将受到质疑。必须完善和执行法律制度,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其派出董事的薪酬,国有企业董事会确定经理薪酬,所有这些都依法行事,才能使人理解和信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行政手段降薪、限高,确定与职工差距倍数的做法,不能解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合理与否的问题。

工作绩效是薪酬的唯一依据

在大部分公司,工作表现只是决定薪酬福利与晋升机会的众多依据之一。而艾科公司却敢为人先,只看重工作表现。

艾科公司不仅确定了根据工作表现来定酬的制度,而且说到做到。在决定是否对员工给予加薪或给予发展机会之前,首先对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全面客观的评估。艾科公司每年对自己的员工进行一次评估,作为第二年确定员工薪酬福利的标准。员工填写自我评估表格,其直接主管填写正式的表现评估。

然后,主管会与员工进行一次面谈。双方就评估表格中每一项的标准与评分进行详尽的谈话,直至达成一致意见。每个员工的评估表格经部门汇集交至分公司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的全体经理就全公司的员工进行排名。亚太区属下的各个分公司的工作表现排在前十名的员工的材料将送至亚太区总部新加坡,由区域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评估。

对于管理者来说,拉开薪酬差距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企业在规划政策时应该更多地满足绩效突出员工的需要,而少考虑绩效平平的员工。企业需要告诉员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

在很多情况下,根据业绩定酬也行得通。但薪酬管理毕竟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弄得不好就会适得其反。按照专家的意见,应注意六个问题:(1)薪酬水准不宜低于市场水准;(2)应做到同工同酬;(3)应避免劳逸不均;(4)管理层薪酬不得高于基层员工太多;(5)应依据公平绩效评核调薪;(6)不得拖延薪金发放。

企业确实需要建立灵活的薪酬体系,其核心是:经理人必须运用薪酬规则,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灵活处理。要想切实激发优秀员工的积极性,经理人必须按照如下方式行事:(1)付给员工突破企业规定的上限的薪酬;(2)给予被聘员工超过企业薪酬平均值的薪酬;(3)给予薪酬超过企业平均值的员工的加薪幅度高于平均值以下的员工;(4)聘用那些薪酬高于其上司的明星员工。

企业应当建立一种奖励良好业绩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不同业绩来确定差别巨大的工资。当企业处于生死攸关之时,一般都会重奖那些业绩突出的员工。但是,真正按业绩付酬只会出现在竞争激烈的企业中。企业领导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与非凡的智慧,引导员工对他们自己的工作目标实行负责制。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企业里的高级经理人就一定会像对待财务资本一样对待人力资本。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五

1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灵新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5灵新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6灵新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六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新形势下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完善师资队伍培养体系,积极促进我校新进教师的健康成长,培养一批具有较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的青年骨干教师,更好地为我校职业教育事业服务,特制订此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新教师培养的指导思想是以德为先,能力为本,以老带新,行为规范。

通过新教师培养工程,使新教师热爱教育工作、熟悉教育法规和教育教学环境、牢记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初步掌握高职教育理念及教学改革的基本精神,熟悉所任课程的专业定位、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及教材与指导书的要领,掌握授课计划、教案准备、实验实训安排等教学常规文件的编写规范,提高课堂教学的基本能力。

通过新教师培养工程,让新教师热爱、关心学生,同时也进一步了解高职学生特点。

通过新教师培养工程,引领广大新老教师,积极投身到产学研工作中去,树立科研意识,提高科研能力,为社会、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服务。

二、实施措施。

1.培养对象为学校当年引进、录用到教学岗位的新教师(从其他高等院校调入的教师除外),培养期为两年。分别以专业教研室为主,根据新教师的工作职责制订培养计划,为每一位新教师委派一名指导教师,明确目标、职责,签订指导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2.新教师职责:

(1)熟悉所任课程的专业定位、课程标准、教学方法及教材与指导书的要领;。

(2)掌握授课计划、教案准备、实验实训安排等教学常规文件的编写规范;。

(4)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汇报课;。

(6)每学期末提交完整的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

(8)提交培养期满时的总结材料;。

(9)培养期内担任学生辅导员,并实行坐班制。

3.指导教师职责:

(2)每学期至少听课四次;。

(3)每月审查一次新教师教学文件及其学生作业或报告材料,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学年末上交一份评价报告及总结材料。

4.各教研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新老教师的工作职责,及时落实有关教学活动与学生活动,并不定期地给予以督促、检查、指导。

5.教务处在学期末组织一次新老教师座谈会,在学年末组织一次新教师讲课比赛及优秀教案评比,并安排考评总结会。

三、考评与奖励。

1.系、部(教研室)成立考评小组对新教师培养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象分为新教师和指导教师两部分,考评结果设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培养期内,新教师一次考评不合格,延长培养期一年;两次考评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另行安排工作或解聘。对新教师和相应指导教师在年度考评中获得良好以上评价的,可适当予以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

(1)新教师十项职责执行情况,每项6分,占60%;。

(2)学生评教打分折算,占12%;。

(3)新教师讲课比赛打分折算,占12%;。

(4)新教师优秀教案评比折算,占14%;。

(4)获得院级奖励的,每有一项加10分;。

(5)受到处分的,每有一次分别扣10分(院级)或5分(系级),有违师德师风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8分。

(1)指导教师五项职责执行情况,每项10分,占50%;。

(2)所指导的新教师,其总考评分折算,占30%。

(3)所指导的新教师,其优秀教案评比分折算,占20%。

四、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1、各学校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培训领导小组,并设专人负责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将职业道德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作为教师全员培训的必修课,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每年不低于10学时。对师德建设不达标教师,要加强师德再培训。

3、所有新任校长、新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教师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4、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形式多样性、切合教师实际,要记录准确、反馈及时,培训结果要记入教师师德档案。

5、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实践当中,把学到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已的观念意识,在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相互作用中提升道德素养。

1、建立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学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师德考核体系,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陵城镇师德建设四要、八不承诺》等相关文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的综合考核。

2、学校要采取教师自评和互评、学生及学生家长测评、社会评价与学校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价教师师德表现。重点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教学态度、育人效果,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师德档案。

3、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师德优秀、师德良好、师德合格、师德不合格四个等次。

4、考核工作要贯穿于教师的日常工作之中,日常考核随时记入师德档案中。师德档案记实要有专人负责,随时,准确无误。

5、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教师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评优晋级、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不佳者,要及时诫勉;对师德总体评价不合格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将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并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1、学校须及时向镇教管会报告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认真总结每学年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每学年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学校发生教师重大师德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镇教管会。不隐瞒不报并及时妥善处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负全责。

4、学校要高度重视每位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到责任教师,并责成该教师限期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随时督察。

5、学校中凡发现有教师违法违规现象的干部、教职工,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的直接工作范围,都必须向学校有关人员反映,凡视而不见,推委纵容、任其发展的,学校将按照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

1、学校成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设立师德师风问题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学生家长代表担任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行风监督员,定期向监督员征求意见。

2、学校每学期要广泛向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群众征求对本校师德师风建设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3、对以任何方式向学校举报教师有悖师德的行为的,学校都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属个别教师问题的,由学校处理解决,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严肃处理,及时上报,如不属师德问题,也要及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4、加强对师德问题举报人的保护,学校依法保护师德举报人的权益,凡出现泄露、报复、打击举报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生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要立即举报,争取保护。

6、学校每学期初要组织广大教师结合新时期要求,确定师德承诺内容,与教师签订师德建设目标责任书,向学生、家长、社会作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郑重承诺。

1、教师师德档案的管理由学校师德档案员具体负责,与学校的业务档案合并建档,归入学校综合档案管理。

2、教师师德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收集如下资料,并装入教师师德档案:教师师德总结;师德考评自测评分表;教师互评评分表;领导评分表;家长评分表;学生评分表等相关资料。

3、按教师奖惩情况,在教师档案中如实作好记载。

4、加强库房管理,做好防盗、避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

5、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

6、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档案。如需修改或销毁,必须首先填写修改或销毁情况记载,并由考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方可。

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在教育教学中,有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内容、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宗教,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因失职造成重大教育教学、安全责任事故,给学生、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3、教师因举止不文明、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在教育科研、职称评聘、考核评优、骨干评定中违背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5、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的。

6、教师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7、教师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次,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肆意损害学生自尊心的。

8、教师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学校要要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师德高尚、业务精湛、贡献卓著的师德先进典型,把师德表彰奖励纳入年末工作总结中的重要一项,按镇教管会统一布署,公平公正地评选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优秀教师。

2、被评为校、镇、县级以上的教师职业道德标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要分别记入档案,并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3、凡被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师职业道德标兵”“教师职业道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树立师德典型,号召全体教师向其学习,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教师群体形象,弘扬高尚师德。

4、充分利用板报、墙报等宣传媒体,定期宣传教师中的优秀典范和师德标兵的先进事迹。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师德报告会、优秀教师事迹报告会等师德教育活动。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七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八

1.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 力戒形式主义。

1.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可以采取 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 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1.1.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 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1.1.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 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 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1.3.职业病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急性职业病报告:

1.3.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1.3.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 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1.3.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1.3.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 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 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必须树立法制观念, 不得虚报、漏报。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九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

1.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本地事业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异地子公司参照执行。

2.1引用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2.2引用标准。

2.2.3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系指预防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所配置的防护装置及与设备配套而形成预防系统的各种辅助设施。

3.2安全技术参数:配置在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附件,如压力、重量、长度、高度、温度、浓度、射线、定时、防燃、爆测控报警器、消声降噪及各种安全联锁装置,为试验、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1生产制造部。

4.1.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1.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1.3定期检查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1.4指导、协助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1.5指导、协助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2各事业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2.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2.3定期检查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2.4协助上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检测、检验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评价工作。

4.2.5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增加、改造安全防护措施。

4.3各生产厂职责。

4.3.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3.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参与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审核。

4.3.3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时整改隐患;并记录在案。

4.3.4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4.3.5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5.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毒物气体、可燃气体浓度感应器、阻燃防爆测控报警器,采购时应验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准采购、使用与原机配置有异的其他替代产品。

5.4配置在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附件在校验期间,须备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同类产品安装替换,使其处在可监视状态;不准用阀门开关或堵头盖封死原阀表接口。

5.5对预防各种伤害(触电、灼伤、烫伤、冻伤、滑跌、坠落等)而设置的护栏、网,未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允许,不准擅自拆除(不包括工程竣工须拆除的围拦)。

5.6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识。

5.8净化空气的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应经常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功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论证确认,不准擅自拆除。

5.9因生产需要新增、更换或拆除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指除尘、净化设备),须有安全技术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或评价确认后方可购进,必要时派员监督安装、拆除。

5.10经维修、保养或改造后的设备,原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验证确认灰复原样,杜绝少装、错装事件发生。

6.1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经各种检查发现的各种隐患,按《安全环境检查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检查考核。

本制度自二xx年三月起实施,本制度由生产制造部解释。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1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1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1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公司(盖章)xxxx年xx月xx日。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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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范文大全 http://。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加强区作业场所职工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损害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依据我矿《万年矿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运输区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小组。

组长:区长、支书。

成员:副区长、技术员、工会主席、办事员。

办公室设在技术组,电话:63146。

区长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区副职或成员负责各分管责任区内的工作;技术员负责职工危害资料、培训,和日常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下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和我矿《万年矿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技术组制定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细则。

加强对大巷、翻罐笼、地面扬尘点的监管监控,各扬尘点的粉尘处理按区卫生区域划分,由各班班长负责,发现一次不按时洒水对责任人罚款10元,联挂班长5元;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责任人罚款10元,联挂班长5元。

技术组编制区职工危害防治培训计划,按时对职工进行职工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未能做到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技术组进行处理。

积极配合矿职工危害防治部门做好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区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资料、档案。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十七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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