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道歉可以,但不跪下!”山东日照,一女孩在出租屋内被5名女子殴打,其中一黑衣女子揪着女孩的头发,要求女孩给她下跪磕头,女孩不下跪就被黑衣女子猛扇耳光,其余女子就用皮带、饮料瓶抽打女孩。
据了解,这6名女子都是KTV员工,当天女孩可能因为说话得罪了黑衣女子,于是黑衣女子就揪着女孩的头发一边殴打一边辱骂她,坐在床上的白衣女子和灰衣女子也用皮带和饮料瓶抽打她。
因为她们人多,女孩不敢反抗,只能用手护着自己的头,任由她们殴打。
而后灰衣女子和黑衣女子就要求这名女孩下跪磕头道歉,女孩硬气的说:“不跪!”
黑衣女子和灰衣女子被气到了,伸手又给了她几耳光,还恶狠狠地说道:“你很硬啊你!”
后来在连续殴打6分钟后,女孩被迫妥协,下跪给黑衣女子道歉,其他几名女子则各拿一瓶饮料往女孩头上倒。
黑衣女子对此还不解恨,随即也拿起一瓶饮料往女孩头上倒,一边倒还一边让其磕出声音来,没磕出声音还把她头往地上用力按。
事发后,这几名涉事女子被派出所民警全部带到了派出所,称会依法处置。据称,被打女孩已去医院检查无大碍。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5名女子集体殴打女孩的行为呢?
涉事4名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或侮辱罪。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警告教育或是罚款、拘留,但严重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故意伤害的目的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下列情况的,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如果被打女孩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及以上的,四名打人者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第 234条也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与此同时,四名打人者涉嫌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女孩被逼下跪,被言辞羞辱等,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侮辱罪属于不告不理,自诉案件,所以得自行起诉。)
这几个打人者太猖狂了,希望严惩!
对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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