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主张一方借款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项目,如何举证?
浙江高院认为:
根据王某提供的6月8日借条,其中记载“今因钱江新城开店需资金,向王某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内容,该借条由余某签名,且款项已实际交付。
余某、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杭州市江干区麦点咖小吃店,章某亦参与该店铺的经营管理,结合余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设计委托协议、银行转账及支付宝明细等,王某主张前述借款用于余某、章某共同经营店铺所需,具有合理性。
章某虽对余某的多笔银行转账支出持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前述借款系用于余某、章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判令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民再1号 · -02-25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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