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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流公司 杭州到合肥物流公司

时间:2018-07-11 03: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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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流公司 杭州到合肥物流公司

碰到一个奇葩的物流公司,规划部的人,脑袋是不是被驴踢了?

六安属于安徽省,并且离合肥也近,为什么武汉发到六安的货要拉到南京再回到六安呢?

就是为了多算运费吗?

“物流公司把我们四台设备全部摔坏,破损严重,需要赔偿我们37万!”物流公司:对不起,只能保价4万。

事发江苏,8月10日18时58分许,A公司员工小刘通过微信与B物流公司小韩就运输事宜进行洽谈,小刘询问8月11日是否可以安排一辆4.2米尾板专车至A公司提货运输至无锡。B公司小韩回复:“好的”。

小刘告知小韩,四台设备共计重量2.4吨左右,并注明“运费到付,保价4万,4米2尾板专车,4台设备2.5吨左右”。

小韩回复称因现在部门正在装车发货,大约20分钟后将司机信息发送给小刘,并称报价问题由经理联系小刘,并给予优惠价格。

后小刘询问“大概多少价格,正常应该2000出头,之前喊过这个专车,也是合肥的”。小韩回复:“嗯嗯、差不多”。8月10日19时33分,小韩将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告知小刘。

8月10日19时49分,B公司小高凯与小刘互加微信,小高将实际承运的司机信息发送给小刘。双方就提货时间进行沟通。后来B公司提货,但未安排专车。

8月13日,小刘向小高发送信息:“我的天,我要的是专车”,小高回复:“美女,我这边没有收到必须用专车,希望没有耽误您使用,我这边一直帮你盯着,我给您报价也是我们大票的价格”。

后,小刘将设备损坏照片发送给B公司小韩,并发送消息:“你们自己看吧,四台设备都摔了”,小韩回复:“我没有话说了,我来联系”,小刘又发送消息:“所以我当时微信跟你说过要走4.2尾板专车的,如果走了专车中间不中转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了”。小刘又通过微信与B公司客服交涉理赔事宜,但未果。

另外,法院查明,案涉设备的运单中载明有B公司图形标识、始发站合肥市,目的站苏州无锡派送部,货物品名设备,件数4件,保价声明价值4万,费用到付2759元等信息。

审理中,A公司就案涉两台受损设备的修复费用申请鉴定。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5月24日出具公估报告,载明1号设备的修复费用为261441元,2号设备的修复费用为116622元,残值4000元,合计修复费用为374063元。A公司为此花费鉴定费25143元。

A公司认为,A公司通过微信与B公司联系,要求B公司于8月11日提供专车前往合肥运输四台设备至无锡市某有色金属院内,双方另明确了收发方信息、设备大小重量、运费等,A公司另强调需要4.2米尾板专车运输,B表示可以。

8月11日,B工作人员揽收四台设备并报告其中一台设备轮脚损坏,8月13日,A公司收到货物发现四台设备全部摔坏,破损严重,且送货卡车并非专车,也未按要求点对点运输,后来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处理此事,但未果,所以诉至法院,请求赔偿37万4063元。

B公司认为,案涉运输合同中,A公司申请保价金额为4万元,故一旦发生货损,B公司赔偿的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4万元。而且,因A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告知的保价声明价值为4万元,故B公司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到的最大损失即为4万元。A公司存在过错,未如实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报价,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另外,因案涉设备并非新设备,虽公估报告中载明设备受损,但是否为运输导致尚不明确,且公估报告未记载设备的生产时间及整体价值。综上,B公司愿意在4万元的限额内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损的,无权引用保价条款限制赔偿。但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虽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能适用,但A公司经办人在订立运输合同中明确说明保价4万元,作为合同相对方,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其违约可能需要赔偿的最大损失为4万元,故现A公司要求德邦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出了B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金额。

此外,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A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自主选择保价,并为了节约运费声明较低的保价金额,但在运输货物受损主张权利时,又主张货物价值为几十万元,A公司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对A公司要求德邦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A公司4万元;

二、驳回苏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88元,鉴定费25143元,合计32431元,由B公司负担3250元,由A公司负担2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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