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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受到处罚 跨境电商违规吗

时间:2022-11-09 14: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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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受到处罚 跨境电商违规吗

【延长法院审结首例洗钱案】#长法动态##打击网络洗钱,维护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延长法院审结首例洗钱案】#长法动态##打击网络洗钱,维护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页链接

滴滴被重罚80.26亿元,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罚100 万元,有什么处罚依据呢?

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程维、柳青的是顶格罚款吗?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查到公开资料,滴滴公司营收1738.27亿元人民币,净亏493亿元,亏不亏暂且不管,这1738.27亿营收有多少属违法所得?又被处以几倍罚款呢?

话说,赚了1738.27还亏493亿,难道滴滴每年要赚2231.27亿才能保本?烧钱烧到令人震惊的地步。

如果是烧A4纸,一张烧完,续个火,烧下一张,连续烧一年,肯定烧不完2231.27亿张纸:平均每天要烧6亿多张,每小时烧2500万张,每分钟烧42万张,一定要架起大火烧!

有钱人玩的世界,看不大懂![思考]#滴滴被处80.26亿元罚款##滴滴程维柳青各被罚100万##滴滴回应被罚:坚决服从 认真整改#头条热榜

最近,58同城摊上事了,甚至会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一江苏男子李先生,通过58同城平台的招聘信息进行求职,却被犯罪团伙非法拘禁,他们将李先生偷渡到柬埔寨,还遭到境外的某网赌诈骗团伙虐待,被多次抽血,性命垂危。

令人庆幸的是,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李先生成功逃出生天。现在,李先生在医院救治,情况不太乐观,他全身浮肿,就连医生都忍不住心疼掉泪,一个大小伙子,竟被折磨成这个样子。

这件事在社会上发酵后,58同城很快做出回应,官方先是对李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不过他们不确定,李先生是否在58同城上面,查到的这个招聘信息,58平台上并没有查到对应企业的招聘广告。

这种急于甩锅的态度,引起大量网友的不满,甚至有律师发生,直言“58就是在推卸责任。”

而现在,李先生在医院救治下,已经神智清醒。大家认为,李先生都已经成年,不可能会记错这么重要的事,况且,他也没有动机来故意造谣58同城。

再加上,58同城说“没有查到该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这种说法,更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只要李先生当初对招聘信息没有截图,或者58直接删除该企业的招聘信息,这简直就死无对证了。

况且,不光是李先生,大多数人都不会刻意去截图某企业的招聘信息,所以,这件事怎么说,都不好取证。

而李先生,之前去过深圳,北京做过保安,之后他又在58上面看到广西招聘保安,薪资比北京和深圳的都高,于是就决定去广西试试。

可没想到,他到广西后,就被几个五大三粗的男人劫持,紧接着被绑到了车上,又做到小船到柬埔寨,稀里糊涂被卖到了一家诈骗公司里。

不过,不光是李先生,其他网友也投诉过58平台,上面充斥着大量虚假招聘信息,有网友甚至称58平台为“中国最大的骗子集散地”。

不仅如此,在,就有200多人在58同城上的虚假信息中被骗,有人被骗钱,有人甚至被卖到了卖淫窝点,和诈骗集团当苦力。

作为一家企业,若是不把好关,随意让虚假企业在上面发布招聘信息,这就是对用户的不负责,为了流量不择手段。而且,有多个律师认为,平台在这中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若不处罚,任由虚假信息泛滥,只会骗到更多用户,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到那时,就真的晚了。

#海外抗疫日记#【泰国主持人Matoom被判监禁1个月罚款1万铢,缓刑1年】泰国网报道,2月19日下午,泰国知名主持人Matoom与其个人律师前往曼谷警局,就违反《紧急法》、《传染病法》等相关条例,在疫情期间举办生日聚会导致24人确诊感染新冠一事接受问询调查。

法院宣判时表示,根据紧急法第9、18、83条,被告人Matoom应处以2个月监禁及2万铢罚款,但因其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法院为其减刑至1个月监禁及1万铢罚款。视其此前未曾入狱,法院判定缓刑1年执行,并要求被告在缓刑期间每3个月向警方报道一次,3个月内禁止被告参与集会或其他与本次案例相似的聚集性活动。如被告未按法院判定上缴罚款,将按照刑法第29、30条依法进行处置。#泰国疫情# #全球疫情#(来源:posttoday)

Matoom被判监禁1个月罚款1万铢,缓刑1年新闻资讯泰国热闻泰国网,泰国华人论坛 - Powered by 泰国网

【延长法院审结首例洗钱案】#长法动态##打击网络洗钱,维护金融秩序# [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网页链接

【#鞋匠持自行缝补的护照处境被罚#】

近日,#成都#,符某某是一名鞋匠,此次准备前往境外工作。临近处罚前,护照都被小孩扯得“分了家”。遂自行缝补。成都边检站决定收缴其出入境证件,阻止出境,并给予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成都边检提醒:如有遗失损毁,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更换补办。

网友:看了这个新闻,知识点又长了。

1990年,马尔克斯访华,在一众中国作家的包围中讽刺道:“原来各位都是盗版书贩子啊……”此话一出,中国出版界蒙羞。

更致命的是,这次访华使得马尔克斯对中国出版界印象极差,扬言死后150年内绝不将作品出版权交给中国。

此后国内数家知名出版社不断接触马尔克斯,其中新经典出版社拳打中央编译局,脚踩两国遥远的距离,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拿下《百年孤独》的出版权,耗费巨资成为中国读者的“英雄”。

其实,马尔克斯没有那么傲慢,这个故事也没有那么真实。

1990年,我国还是游离于《世界版权公约》外的小可怜。

这意味着,虽然别国的出版物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于我国出版“不受惩罚”,但我国出版物在海外被盗版,也不受任何出版法律保护。

马尔克斯作为一个在出版界沉浮多年的大作家,当然清楚这件事。

此次访华,马尔克斯见到了我国派去接触他的三位西语学者。

尹承东就是这三分之一。

他在后来回忆了接待马尔克斯的这段经历:马尔克斯确实在见面伊始就说我国是“盗版者”,但他始终面带微笑,表情和善,并没有显示出有丝毫厌恶。

至于马尔克斯发誓150年内不给中国版权这件事,其实是另一个故事了。

不给中国版权这个说法,最早来源于陈众议。

这位大佬是研究西班牙语文学的大拿,是面见马尔克斯次数最多的人。

1996年,陈众议在西班牙的图书节上再次见到马尔克斯,二人这次见面讨论的就是版权问题。

彼时,中国已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按照江湖规矩,中国对马尔克斯作品的出版必须“上税”,也就是要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出版权。但中国本土关于马尔克斯的盗版作品却只多不少。

马尔克斯对这样的盗版行为感到十分愤怒,因此对中国抱持敌对态度。这才怒斥中国是盗版国家。

在有心人的刻意整合下,两件事合二为一,成为中国读者抨击马尔克斯的典型事件。

其实,马尔克斯的愤怒有情可原:毕竟盗版意味着马尔克斯本人的利益受损。

但在中国的盗版行为上,马尔克斯的认知显然没有余华清晰。

余华作为我国知名作家,曾在采访节目中公开谈论盗版问题:他认为中国盗版猖獗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贫困人口大国,这些穷人想看书只能通过购买盗版。

贫困问题不解决,他的书被盗版才是正常的。

作为极少数不厌恶盗版的作家,余华此言一出收获大多数读者的尊敬。

我国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低收入群体仍然有很多,对于这些人而言,相比价格高昂的正版书,盗版书更香。

但相信在我们国家大力扶持文化教育的情况下,正版书会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未来马尔克斯再一次来到中国时,也许他能赞叹中国不愧是具有丰富文化底蕴的国家。

非法购买外汇会面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最新的一批非法买卖外汇类的行政处罚案例(部分),无一例外,统统都是使用人民币购买外汇,用于境外赌博,给予的处罚就是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认定为违规,处以罚款。罚款比例可以计算一下,比如第六个案例中的江苏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外管局认定其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172万美元,我们按当前的汇率来算,大概是1100万人民币,外管局的处罚金额是167万人民币,比例大概为交易金额的15%。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一般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所以15%是一个正常比例。

2.有没有发现,本次公布的10个案例,加上我看到的此前的公布的大量案例,全部都是出售或者购买外汇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没有倒买倒卖的地下钱庄、黄牛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这是为何?是因为这种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吗?不是,是因为这类行为,都被刑事处罚了,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给予了各类处罚中最严厉的刑事处罚。目前定性这类非法经营案的数额标准,就是经营数额在500万以上。但是单纯的买入外汇用于个人使用(包括违法使用于赌博),不能看做一种经营行为,因为这种没有从货币买卖中经营获利的目的,而是购汇自用,因此定性为行政违法。因为单纯购买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外汇黄牛那种经营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的行为。

3.再看看外管局公布的案例,其中不少购买外汇的金额都远超过了500万,但只有行政处罚,就是此理。

“判得好!”上海一女子邱某在菲律宾时感染新冠病毒,但其仍委托国内朋友将自己的核酸检测报告改为阴性,然后骗领了国内的健康码。邱某抵达浦东国际机场后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立即被隔离了起来。目前,法院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邱某处以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罚款2000元的处罚。

#女子境外染新冠改核酸报告回国获刑# 头条热榜

邱某的胆子真够大的,自己已经被感染了还篡改核酸报告,还想蒙混过关。一旦让邱某进到国内,那后果不堪设想。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有那么多人做这种傻事?从疫情爆发至今,已经有不少人因为妨害疫情管理被判了刑,难道这些人都不怕判刑吗?还是说处罚的程度不够,引不起大家的重视?

邱某委托他人篡改核酸检测报告,企图骗过安检进入国内,这个行为构成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而帮助邱某篡改核酸报告的人,在明知邱某已经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仍进行帮助的,同样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这个罪名,相信很多人都没听说过。确实这个罪名并不常见,大家耳熟能详的应该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那这两个罪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两个罪名所对应的刑期不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最高量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量刑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这两个罪名发生竞合,那应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其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仅限于国境口岸,比如港口、机场、边境口等,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就不受限制,只要在中国境内即可。

第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针对能引起鼠疫、霍乱、艾滋病、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针对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但是新冠肺炎是规定可以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治的一类传染病,也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案中,邱某伪造新冠肺炎检测报告,欺骗机场检测人员,构成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月13日,两高两部一海关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邱某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并没有问题。

另外,有一些网友闲来无事就将自己的核酸检测报告中的“阴性”P成“阳性”,然后发布到朋友圈或者网络中进行炫耀。

针对这些吃饱了撑得没事干的网友们,相关部门可根据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轻则处以治安拘留并罚款,重则处以刑事拘留。

最后,每次疫情的反复总会造成人员的恐慌,以及严重的经济损失。我们希望国人能够齐心协力,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早日将新冠病毒挡在国外。

你们对邱某的行为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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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头条##上海爆料#

深圳市某企业境外账户收款被税务稽查处罚

日期:.12.31 来源:深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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