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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0 1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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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10月,我部印发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7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组织 开展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为强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得到了各地积极响应。按照《评价办法》有关要 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年度

示范区监测评价对象为我部已认定的153个示范区以及拟新认定的示范区,评价年度为建设水平。拟新认 定的示范区按照《农业部关于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增加填报-基础数据。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依据《评价办法》,评价内容包括示范区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大方面,涉及高标准 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等24项指标。通过计算各示范区建设水平综合得分,量化评价各示范区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

三、评价程序

请各省农业部门组织有关示范区按照规定的“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按归口审核认定”的程序,做好今年评价工作。示范区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各示范区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规定要求采集数据,认真比对数据年际间变化,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做出 专门说明。对以往年度上报数据有误的示范区,必须在评价信息系统更正并报告。各省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应对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与统计年鉴、行业统计资 料等进行逐一比对审核,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

(二)完善统计制度。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应抓紧督导示范区制定高标准农田面积、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两项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制度,并报你们备案。

(三)严肃监督管理规定。从评价工作看,山西、湖南等省的部分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多次反复的现象,延误了评价工作进程。对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数据失实被我部核实以及受到社会公众质疑等严重后果的,我部将对主要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时报送。考虑到6月下旬我部将召开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场交流会,为做好示范区建设成效的总结工作,请各 省农业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先行将初步审核通过的已认定示范区评价数据通过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具体见 http://ac.)预上报,于7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已认定及新认定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 息系统进行完整填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栾义君

010-59192548(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5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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