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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8种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时间:2024-02-05 17: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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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8种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东南网3月26日讯(记者 王秀钦)备受关注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涉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范良春介绍,草案修改稿征集了来自各界的声音,经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修改,在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先试、推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台胞和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扩大闽台农业合作领域

为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草案修改稿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全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

鼓励8种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草案修改稿规定,8种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受鼓励,分别是:农业综合开发;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型农用工业;农产品物流业;休闲农业;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拟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体现对闽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省政府拟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闽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建设、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

多方面措施保障闽台农业合作

针对台胞普遍反映融资难的问题,草案修改稿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台湾同胞可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在闽台农业合作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台胞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为闽台农业合作引进人才智力提供相应服务

草案修改稿规定,台胞在福建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以及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可取得海域使用权

草案修改稿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台胞投资海水养殖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减免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台胞可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

为方便台胞来闽投资农业,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自产产品零售业、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休闲农业等。

支持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并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在园区用地和布局上,政府予以统筹安排和优先调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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