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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招聘信息

时间:2023-04-22 22: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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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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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竞争比来讲,目前辽宁地区竞争比最高的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达到514人竞争1个职位,去年此时,竞争比最高的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竞争比为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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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市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税务部门简化个人代开发票流程建议(第07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03-14 1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郝鉴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税务部门简化个人代开发票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简化个人代开发票流程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自然人发票代开业务,沈阳市税务局大力推行“无接触办税”服务,为有代开发票需求且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提供手机、互联网、现场办理三种办理渠道:

(一)手机客户端办理

自8月1日起,沈阳市有代开发票需要的自然人可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发票管家、“易办税”手机APP三个入口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之前的办税大厅现场办理方式相比,具有“全流程线上,无需等待”、“无纸化,免填单”等诸多优点。自然人只需要在手机上完成人脸比对校验,填写发票信息并通过审核后,在线缴纳税款,即可生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有代开发票需求的企业类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辽宁移动办税”APP在线申请代开发票,自行填写发票信息后保存提交,相关工作人员在后台同步即时审批,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前往沈阳市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的自助机打印发票即可,无需排队等待。

(二)电子税务局办理

有代开发票需要的企业类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也可以同时选择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发票申请,税务工作人员在后台同步即时审批,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前往沈阳市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的自助机打印发票即可,无需排队等待;同时自然人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指定代办人员,由代办人至办税服务厅窗口代为办理。

(三)现场办理

为方便不熟悉网上操作或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我们也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开设了绿色通道,由专业人员进行一对一辅导,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确保纳税人一次性服务到位,一次性办理完结。

二、健全个人所得税机制问题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具体问题,我们会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反馈,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3月10日

(联系人:郭吉元 联系电话:22563262)

大连77家公司虚开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大连#

#走逃(失联)#

#虚开发票#

5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77家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7家公司当中,虚开普通发票的有63家公司,虚开票面额最大达200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14家公司,虚开金额最大的超1.5亿元。具体如下:

1.大连振某康建材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25份,票面额累计2072.6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2.大连众某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7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14份,金额15962.35万元,税额2075.1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大连地区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薛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32号)

1.3.基本案情:薛某某为他人出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8张,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8733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案发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年龄已达71岁,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庞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30号)

2.3.简要案情:庞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大连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共计11组,票面金额合计6235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庞某某为了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庞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甘检公诉刑不诉〔〕117号)

1.3.简要案情:曲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组,价税合计人民币718828元,税额104445.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公诉刑不诉〔〕12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人民币700050元,税额合计101716.6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作为大连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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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身边事#

重大税案:营口市某企业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39亿,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营税稽罚告〔〕17号

营口***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R5D66M):

对你(单位)(地址:大石桥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9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组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法人查无下落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钢都税务所出具了***商贸《非正常户认定表》,认定日期为5月30日,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并出具了关于***商贸的《情况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172号)文件规定,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取证,发现如下问题和违法事实:

(一)“变名”销售。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销项发票明细,发现***商贸取得进项发票品名主要为工业混合烷、混合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沥青、裂解碳五、MTBE、液态烃、有机热载体、3号喷气燃料、液体石蜡6#、页岩油、凝析油黑、原料洗油1号、混合芳烃、汽油、3号粗白油、异辛烷、轻烃等石油化工产品。开具销项发票品名主要为燃料油、加氢裂化尾油、重油、焦油、腊油、沥青、石脑油、石油焦、粗苯等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品名严重不匹配,销售数量严重不符(***商贸购销货物品名汇总表)。同时该单位为商贸企业,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而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项发票相关数据,又没有发现相关加工费发票,涉嫌通过“变名”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资金回流。检查人员调取资金流信息,从企业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涉案企业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向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涉案企业与营口***石化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三)涉案企业货物流情况。由于***商贸非正常,检查组无法调查取证购销合同签订的货物运输是如何约定的,运费由谁支付,未取得相关支付凭据或支付证据。通过协查营口***石化有限公司与鑫润商贸签订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涉案企业承担。而营口***石化有限公司与下游企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石化承担。而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项发票相关数据,又没有发现相关运输发票。

综上违法事实营口***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虚假注册地址,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06组,金额1,763,556,496.27元,税额:299,804,604.78元,价税合计金额:2,063,361,101.05元,对外开具发票组数4665组,金额1,621,940,932.95元,税额:275,729,960.17元,价税合计金额:1,897,670,893.1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况,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拟对你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收执法文书正本以及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书等证明定性处理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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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营口一商贸公司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立案侦查

#营口#

#虚开增值税发票#

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营口鑫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营税稽罚告〔〕17号),对营口鑫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9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组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法人查无下落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钢都税务所出具了鑫某商贸《非正常户认定表》,认定日期为5月30日,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并出具了关于鑫某商贸的《情况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172号)文件规定,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取证,发现如下问题和违法事实:

(一)“变名”销售。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销项发票明细,发现:#变名销售#

鑫某商贸取得进项发票品名主要为工业混合烷、混合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沥青、裂解碳五、MTBE、液态烃、有机热载体、3号喷气燃料、液体石蜡6#、#页岩油、凝析油黑、原料洗油1号、混合芳烃、汽油、3号粗白油、异辛烷、轻烃等石油化工产品。

开具销项发票品名主要为燃料油、加氢裂化尾油、重油、焦油、腊油、沥青、石脑油、石油焦、粗苯等石油化工产品。

销售品名严重不匹配,销售数量严重不符(鑫某商贸购销货物品名汇总表)。同时该单位为商贸企业,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而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项发票相关数据,又没有发现相关加工费发票,涉嫌通过“变名”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资金回流。检查人员调取资金流信息,从企业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涉案企业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向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涉案企业与营口华某石化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三)涉案企业货物流情况。由于鑫某商贸非正常,检查组无法调查取证购销合同签订的货物运输是如何约定的,运费由谁支付,未取得相关支付凭据或支付证据。通过协查营口华某石化有限公司与鑫某商贸签订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涉案企业承担。而营口华某石化有限公司与下游企业滦南君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华某石化承担。而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项发票相关数据,又没有发现相关运输发票。

综上违法事实营口鑫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虚假注册地址,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06组,金额1763556496.27元,税额:299804604.78元,价税合计金额:2063361101.05元;对外开具发票组数4665组,金额1621940932.95元,税额:275729960.17元,价税合计金额:1897670893.1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况,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拟对你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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