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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公务员招聘信息 黄骅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时间:2022-05-12 0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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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公务员招聘信息 黄骅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女大学生应聘公司财务并投资数万 五年后钱没要回竟获刑!

案情

,大学刚毕业的王舒雅(化名)通过前程无忧投放简历后,应聘进入了云南一家投资公司做财务的工作。后来,公司负责人方孔(化名)成立了深圳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让王舒雅负责公司数据统计和处理投资者提现等工作。

公司在昆明黄金地段租了办公室,而且在电梯、公交车以及网上平台等渠道都有广告,业务收入非常可观。尽管王舒雅的月工资只有6000多,但是她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份比较理想的工作。

直到1月18日,王舒雅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被立案调查。

原来,事发之前,公安机关受理了166名市民的报案,称自己的投资被王舒雅所在的公司骗取,至今无法拿回。报案人中,有公务员、记者,甚至还有公司负责人方孔的父亲和亲姐姐,他们投资多则600多万,少则几十万。

检察机关指控,从到间,方孔伙同公司高管还有王舒雅等人利用某互联网交易融资平台,通过公司广告及互联网推广宣传,以“P2P”借款、股权投资以及委托投资的形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公司共计向166名投资人吸纳资金1.7亿多元,以股权投资形式吸纳人577万元,以委托投资的形式吸纳资金100万元。

被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王舒雅是公司部门高管,是在方孔的安排下从事开展业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面对突如其来的指控,王舒雅惊恐万分。她说自己并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如果知道肯定不会参与。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王舒雅父母找到了叶明奇律师。

无罪辩护

叶明奇律师在阅卷和会见王舒雅以后,认为王舒雅尽管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但并不构成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本案中王舒雅不具有任何故意。

王舒雅做财务工作和其他同事一样,就是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已。从形式上看,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问题,一个普通的求职者选择这家公司工作没有任何违法性。王舒雅刚从学校毕业,阅历尚浅,让其对公司经营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实属严苛。且王舒雅没有参与过方孔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定和实施,没有直接接触过客户的资金。公司的所有资金都是交由方孔支配。

二、王舒雅对于公司私自将其登记为股东一事并不知情,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上显示的王舒雅的签字,并不是她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签名。而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王舒雅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任何收益均无权分配和享受,也不承担公司运营所产生的风险和债务。而且被成为股东的王舒雅占公司股权比例仅为0.17%,其除了领取6000多元的工资以外,并未参与公司管理,也未领取过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和分红。

三、公诉机关指控王舒雅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存在违法性的问题,但公司使用员工个人银行卡的行为属于普遍情形,甚至连公司驾驶员都被要求去开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如果不开卡给公司使用,就面临被开除的风险,何况受害人当中不乏有政府官员、记者,甚至连方孔的亲姐姐、妹妹和父亲都被蒙骗,更何况一个刚毕业的毫无社会经验的女孩子?

四、王舒雅尽管职务名为财务部主管,实际上干着出纳的活儿,方孔才是财务部的决策者和实际管理者。不能简单的以刑法规定的主管人员,来推定凡是拥有主管身份的员工都和方孔存在伙同情节,都是主犯,是不恰当的。

五、王舒雅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具有犯罪的主客观意愿,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鉴定书认定王舒雅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多元,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舒雅使用过1.7亿元中的任何一分钱,其正常的履职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王舒雅仅仅是公司的一般财务人员,因为学的就是财务专业,在公司也是从事正常的财务工作,并不直接接触业务工作,并未从公司业务中获取业务提成,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或分红,既不了解非法吸收存款的运作模式,更没有与方孔共谋、策划。所以,王舒雅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应当宣告为无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舒雅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协助方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推广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舒雅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负责资金的提现和按照方孔要求将方孔个人账户所融资金打款到指定用途。协助管理公司并积极开展对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对犯罪行为起着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对辩护人的部分观点予以采纳。

为此,法院判决王舒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案底 ” 会影响人生吗?

“小王和朋友吃烧烤时发生了争执,和别人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家里人非常着急,怕留下案底影响小王以后的工作生活。”

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这需要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打架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5至15天。

行政拘留(就是大家常说的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范畴,在公安机关一般会有记录,能够查询,但不是案底。

第二种情况是:

打架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刑事拘留。

而刑事拘留后,如果后期经过法院判决,确实构成犯罪,是会留有案底的。

▌刑事案底会影响三代人吗?

通俗的讲,“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

如果你有刑事案底,这个不会影响三代人,但会对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影响,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报名的是特殊岗位,如警察、监狱等相关岗位则需要三代以内近亲属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了。

▌政治审查是什么?

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治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举例说明:

1、有个小伙综合成绩第一,但是政审时发现他的父亲曾经因经济犯罪被判入狱,虽然已经服刑结束,但仍旧不能通过政审。

2、有位同学笔试面试都通过了,但在政审的时候,父亲跟邻居打架,邻居受重伤住院,父亲涉嫌故意伤害被捕,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因此被拒录。

3、有位考生也算是有点“冤”了,他的叔叔在他很小的时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服刑,而他在报考检察院时也因此政审不合格。

所以,违法犯罪不仅会毁了自己,还可能对子女未来的生活或者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不会对三代人都有影响。

▌自己有“案底”会影响找工作吗?

目前在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因此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前科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因此,就算有行政拘留案底,对今后生活,不会有啥影响。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该案底就会长期(60年)保存,这种案底是不能消除的。

但,有刑事犯罪“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21类工作!

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以下工作。

案底可以消除吗?

很遗憾,不可以!

案底本身是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前科如实报告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这也从社会层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

老娘没跟他睡过,凭什么跟他还债!最高法:大姐,你说的对!

案情简介:

陈光武因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

董晶晶与王维东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

王维东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晶晶负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晶晶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陈光武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维东支付陈光武变卖设备款、承包费等共计643600元以及违约金5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陈光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董晶晶与王维东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董晶晶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后,董晶晶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

法院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

本案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的夫妻状态。在孩子中考后第二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也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继续。

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就二者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关系的矛盾状况而言,具有一定的成因与基础。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

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晶晶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理解析: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分析。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回溯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分析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

2.对婚内状况审查的事实与证据分析。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较易形成且比较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考量,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书证等“实在”证据的缺乏,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推定案件事实。本案审理中,对当事人陈述以及亲友证人证言,采取隔离询问、进行细节盘查,同时考虑到密切亲友参与协调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言辞证据进行慎重、周全的鉴别与取舍,最终得出稳妥的事实认定结论。总的来说,案件中的法律真实,应当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尽力使定案事实与客观真相相符合。

3.关于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介连接着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发挥着特有的功能,需要全盘把握,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附关系相对减弱,亦需要注意配偶的独立人格性及婚姻生活的实际状况。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或是事实查明,都务必做到论证充分、有理有据,切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放松或忽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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